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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靖皓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裁定如下:

主文

邱靖皓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詐欺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內部性界限及減除之刑度、外部性界限,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所生損害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等原則,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8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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