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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59號

聲請停止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聲請人
即被告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因本人有另2件及10年前一件再審,現在本院繫屬,請求停止審判,且檢察官林逸群上訴內容是反覆爭執原審已認定之事實,悖於上訴應有之理由。㈡聲請人8月要考試,沒有時間!聲請本案停止審判等語。

二、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事由均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第333條規定之情形不符,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5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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