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5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因本人有另2件及10年前一件再審,現在本院繫屬,請求停止審判,且檢察官林逸群上訴內容是反覆爭執原審已認定之事實,悖於上訴應有之理由。㈡聲請人8月要考試,沒有時間!聲請本案停止審判等語。
二、刑事案件應停止審判之情形,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情形為限。又停止審判,屬於訴訟程序範圍,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及第333條之事由,由法院斟酌實際情事,決定依法停止審判或續行審判程序,此屬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並無聲請權,其聲請僅促請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而已。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事由均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第333條規定之情形不符,又查無其他應停止審判之事由,自無上揭停止審判規定之適用。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