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林孟宜、張紹省、吳元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蘇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盧翊存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2年 度金上重更二字第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蘇正文(下稱聲請人)遭被告盧翊存、顏鴻洲等人詐偽販售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而受騙,共支付新臺幣(下同)54萬200元購買 股票。本件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將被 告盧翊存、顏鴻洲(以下合稱被告2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 更二字第6號審理在案,故聲請發還已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聲 請人遭詐取之54萬200元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2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罪刑 ,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判決撤銷改判, 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撤銷發 回本院;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判決改依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或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 詐偽罪,對被告2人判處罪刑,並就其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予以沒收、追徵,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將上開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6號審理中,有歷次判決在卷可稽。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在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搜索時,扣得現金390萬元;另於104年7 月9日在被告盧翊存之居所扣得現金98萬100元,固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在卷可憑(見104年度警 聲搜字第952號卷第280至284頁,104年度聲搜字第18號卷第77至80頁)。惟上開扣案現金是否屬本件犯罪所得,仍有待本院調查、審理,遑論聲請人所謂遭詐欺之款項係匯入銀行帳戶,而非將現金交付被告盧翊存等人,上開扣押之現金難認即係聲請人投資款之贓款,且本件投資者眾,自難遽指其中之54萬200元係應發還聲請人之贓物。從而,前揭發還犯 罪所得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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