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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林呈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孟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孟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孟坤前犯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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