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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3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廖紋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旻輝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3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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