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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淑華黃惠敏李殷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8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3年6月(3罪)確定,復經本院以111年聲字第2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2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8年2月2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2年1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4月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2月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81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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