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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6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宋松璟紀凱峰鄭昱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新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新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又接續其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88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執行,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5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6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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