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和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和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和利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第17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50萬元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月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2月12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4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