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柏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黃柏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