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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0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張明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佳翰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吳佳翰向本院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㈡」,聲明就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0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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