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明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吳明華 陳淑敏 被 告 鐘建福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3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