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張明道
- 法定代理人蔡天貴
- 原告方耀鴻
- 被告張家煒、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方耀鴻 被 告 張家煒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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