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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重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吳淑惠吳定亞張明道
  •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 原告
    方耀鴻
  • 被告
    張家煒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方耀鴻 被 告 張家煒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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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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