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良、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陳姿潔、關心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良 原 告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被 告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關於原告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追加自訴被告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無罪部分,業經本院撤銷並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本院僅應就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