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鴻京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敏純
- 被告
- 黃紹庭
一、按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經查,原告公司業經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稽,然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自未消滅,而仍有當事人能力。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2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