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朝瑞、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