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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黃翰義

原告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告
陳志忠

陳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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