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 原告
- 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瑞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 被告
-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忠
- 被告
- 陳志忠
陳春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