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遲中慧、顧正德、黎惠萍
- 法定代理人陳志鴻、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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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 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業務侵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上訴後減縮之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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