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庚棟蔡羽玄姜麗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詩凱
即被告
第 三 審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詩凱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亦經同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詩凱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後,嗣經原審裁定准予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並諭知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而經原審通知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自111年7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原審於111年12月15日判決被告罪刑,檢察官及被告於收受原判決後提起上訴,原審於112年2月10日裁定被告自112年3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1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本院於113年4月12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嗣本院再裁定被告自113年7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被告不服本院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本院再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茲因上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依法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被告經本院判決上開罪刑,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衡以其涉違反銀行法之重罪,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