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宜(主筆)張紹省呂煜仁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立安
選任辯護人
蔡宜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浩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彥中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律師
上訴人
鄭秀英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7樓之1)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乙、參、二關於「其『姊』朱立宜個人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妹』朱立宜個人帳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朱立宜係朱立安之「妹」,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誤寫為「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