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樂維、陳威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送達代收人 陳姮如 被 告 陳威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審理 ,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9月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 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本院卷第1頁)。依照首 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