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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原告
李晉杰
被告
張嫣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嫣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李晉杰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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