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 原告
-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銘仁
- 被告
- 湯得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載內容。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漏載「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4樓」,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原 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鎮○○里000鄰○○路○段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