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銘仁、湯得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被 告 湯得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更正如附表編號1 所載內容。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漏載「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4 樓」,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附表】 編號 1 原 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鎮○○里000鄰○○路○段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