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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永煌郭豫珍黃美文

原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被告
湯得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載內容。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部分,漏載「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4樓」,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原   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鎮○○里000鄰○○路○段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銘仁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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