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徐泰睿
- 被告
- 陳揚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