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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原告
任容誼
被告
吳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哲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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