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清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美菁
- 即被告
- 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代表人
- 彭武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彭美菁、彭武城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施清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