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提起上訴。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正芬被訴業 務侵占等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並經本院以112 年上易字第33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刑事 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記載刑事部分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