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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5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江澤梁志偉章曉文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詹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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