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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上訴人
黃嘉瑋
即被告

黃晟瑋

尹得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理由欄二、第3行所載被告「張晟瑋」應更正為「黃晟瑋」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判決理由欄二、關於「被告黃晟瑋」姓名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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