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 上訴人
- 黃嘉瑋
- 即被告
黃晟瑋
尹得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理由欄二、第3行所載被告「張晟瑋」應更正為「黃晟瑋」
。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判決理由欄二、關於「被告黃晟瑋」姓名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