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1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晉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何晉德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該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監所,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41頁)。
㈡嗣被告於113年4月10日未透過監所,合法提起上訴(檢察官未上訴),惟刑事上訴狀僅記載「不服桃園地院所判之112年度審訴字第1267號」,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1頁),雖係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原審法院將該案卷宗送交本院,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審判長於113年5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5月17日送達至被告所在監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73頁),但被告收受上開命補提理由之裁定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
三、結論:依據首揭規定,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