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郁駿
- 選任辯護人
- 崔碩元律師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因理由欄內已記載被告業已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元,有匯款憑證存卷可參,故主文關於沒收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