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君旋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蘇君旋選任辯護人陳怡榮律師漏載「(法扶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蘇君旋選任辯護人陳怡榮律師漏載「(法扶律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