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898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凱奕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3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10號、第4028號、第4399
號、第4815號、第4816號、第48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對莊凱奕所處之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部分,均撤銷。
莊凱奕所犯三十一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之範圍:
一、本案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凱奕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第259、260、389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事實欄一㈡犯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原審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張宇翔 於113年2月27日某時,以MESSENNGER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玉山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進行金流認證等語,致使張宇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8日15時47分許,匯款4萬8,06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2月28日15時53分許,提領4萬8,000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2頁及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2月28日16時許,匯款104元 113年2月28日16時11分許,提領3萬5,000元 113年2月28日16時6分許,匯款3萬5,033元 2 黃芷萱 於113年2月28日16時35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連線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測試帳戶轉帳功能等語,致使黃芷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8日16時22分許,匯款3萬2,03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2月28日16時26分許,提領3萬2,000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2頁及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許鴻讓 於113年3月3日17時6分許,盜用許鴻讓友人親戚之LINE帳戶,佯稱急需借款,該友人遂委請許鴻讓匯款等語,致使許鴻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3日17時6分許,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3日17時21分許,提領3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2頁背面至13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廖元鴻 於113年3月3日17時51分許,盜用廖元鴻友人之LINE帳戶與其聯繫,佯稱急需借款等語,致使廖元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3日17時51分許,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3日17時57分許,提領3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2頁背面至13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吳卷穗 於113年3月3日16時4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進行帳戶驗證等語,致使吳卷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3日18時47分許,匯款4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3日18時50分許,提領6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2頁背面至13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3日18時49分許,匯款4萬123元 113年3月3日18時51分許,提領3萬元 6 侯佩芬 於113年3月4日19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遭冒用名義與餐廳訂位,為解除設定,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使侯佩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4日20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4日20時29分許,提領6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卷第8頁,113年度偵字第4887號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4日20時10分許,匯款4萬12元 113年3月4日20時30分許,提領3萬元 113年3月4日20時14分許,匯款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4日2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一編號7) 113年3月4日20時18分許,匯款7,001元 7 卓侑萱 於113年3月4日19時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個人資料因駭客侵入而外洩,致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該異狀等語,致使卓侑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4日20時5分許,匯款3,123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4日2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一編號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卷第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 8 翁瑋鴻 於113年3月2日11時35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台新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進行金流轉帳驗證等語,致使翁瑋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日14時32分許,匯款3萬7,0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2日14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卷第20、2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2日14時41分許,匯款4,033元 113年3月2日14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2日14時44分許,提領6,000元 9 鄧文哲 於113年3月2日某時,以MESSENNGER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某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進行帳戶驗證等語,致使鄧文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日14時58分許,匯款4萬9,9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2日15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鄧文哲提出之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卷第20頁背面、24、3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2日15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2日15時11分許,提領1萬元 10 曾懿玫 於113年3月3日21時4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在東森購物之消費有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前往ATM操作及網路轉帳等語,致使曾懿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4日14時49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4日17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曾懿玫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1910號借詢卷第22、24頁,113年度偵字第4399號卷第8、36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4日17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3年3月4日17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4日17時19分許,匯款2萬9,987元 113年3月4日17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4日17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4日17時39分許,提領1,000元 113年3月5日17時24分許,匯款9,999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7時37分許,提領10萬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1) 11 林羽宣 於113年3月4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個資外洩致帳戶有預扣、盜刷情形,須依指示辦理等語,致使林羽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7時12許,匯款4萬9,986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7時37分許,提領10萬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0)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1910號借詢卷第 22、2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5日17時14分許,匯款2萬9,123元 113年3月5日17時30分許,匯款7,901元 113年3月5日17時34分許,匯款1萬1,986元 113年3月5日17時37分許,匯款2萬123元 113年3月5日17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12 王士哲 於113年3月5日16時4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因遭駭客侵入而個資外洩,致帳戶遭盜刷,須重複匯款以檢測帳戶狀況等語,致使王士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8時27分許,匯款4萬9,98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8時46分許,提領3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1910號借詢卷第22頁背面、2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5日18時29分許,匯款4萬9,981元 113年3月5日18時47分許,提領3萬元 113年3月5日18時32分許,匯款2,111元 113年3月5日18時48分許,提領3萬元 113年3月5日18時49分許,提領1萬2,000元 13 王姮諭 於113年3月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信用卡遭盜刷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等語,致使王姮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7時1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7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13年度偵字第1910號借詢卷第23、26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5日17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5日17時30分許,提領1萬元 14 李偉任 於113年3月4日17時3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聯繫,要求其操作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等語,致使李偉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4時4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4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李偉任提出之交易平台、對話紀錄、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1、35頁及背面、71至7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5日14時45分許,匯款1萬3,123元 113年3月5日14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5日14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5日14時55分許,提領3,000元 15 林儀瑄 於113年3月5日13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國泰世華銀行客服等人員要求辦理金流驗證等語,致使林儀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4時47分許,匯款4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4時57分許,提領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林儀瑄提出之交易平台、對話紀錄、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2、36頁及背面、82至8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李維朋 於113年3月5日8時34分許,以電話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郵局人員要求辦理轉帳驗證等語,致使李維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5日15時1分許,匯款4萬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5日15時8分許,提領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李維朋提出之對話紀錄、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2、36頁及背面、93至9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葉佩洋 於113年3月6日15時2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元大銀行客服等要求辦理認證等語,致使葉佩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6日16時5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6日17時5分許,提領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6、40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6日17時8分許,匯款2萬9,988元 113年3月6日17時19分許,提領5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18) 18 王詩文 於113年3月6日15時56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台新銀行客服等要求辦理帳戶驗證等語,致使王詩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6日17時11分許,匯款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6日17時19分許,提領5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1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6、40頁及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6日17時14分許,匯款9,998元 113年3月6日17時15分許,匯款4,033元 19 賴美香 於113年3月6日15時45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因遭駭客侵入而個資外洩,致帳戶遭盜刷,須依指示取消盜刷款項等語,致使賴美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6日17時19分許,匯款4萬8,988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6日17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賴美香提出之對話紀錄、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7、41至44、120至12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6日17時23分許,匯款4萬9,989元 113年3月6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6日17時25分許,匯款4萬9,990元 113年3月6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6日17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6日17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6日17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6日17時34分許,提領9,000元 113年3月6日17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20 黄思維 於113年3月8日16時42分許,盜用黄思維友人之LINE帳戶與其聯繫,佯稱急需借款等語,致使黄思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8日17時7分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8日17時35分許,提領6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黄思維提出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8、45至46、131至13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楊琇云 於113年3月8日18時50分許,盜用楊琇云友人之LINE帳戶與其聯繫,佯稱急需借款等語,致使楊琇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8日18時58分許,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8日19時2分許,提領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楊琇云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8、45至46、13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陸致豪 於113年3月9日15時2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要求以賣貨便轉帳方式進行交易等語,致使陸致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9日21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9日21時30分許,提領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9頁及背面、47至4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何文馨 於113年3月9日21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因有其他租客擬預付訂金看房,若先預付訂金者,即可優先安排看房等語,致使何文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9日21時34分許,匯款1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9日21時48分許,提領1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何文馨提出之對話紀錄、租屋刊登資料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29頁及背面、47至48、154至15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楊曉美 於113年3月8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若先匯款押金者即可優先看房等語,致使楊曉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0日12時12分許,匯款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0日12時33分許,提領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楊曉美提出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0頁及背面、49至50、161至162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林鶯瑪 於113年3月10日前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若先匯款訂金者即可優先看房等語,致使林鶯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0日13時24分許,匯款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0日13時37分許,提領4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林鶯瑪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0頁及背面、49至50、169至171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吳于萱 於113年3月10日前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詢問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要求辦理帳戶驗證等語,致使吳于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0日13時57分許,匯款4萬8,08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0日14時12分,提領5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27)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吳于萱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0頁及背面、49至50、181頁背面至18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張瑀真 於113年3月9日22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若先匯款訂金者即可優先看房等語,致使張瑀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0日14時5分許,匯款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0日14時12分,提領5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26)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張瑀真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0頁及背面、49至50、192至19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許子健 於113年3月9日7時9分許,以LIN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購買商品事宜,並提供賣貨便客服連結要求以賣貨便方式交易,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佯以賣貨便客服、台新銀行客服等要求辦理帳戶驗證等語,致使許子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0日14時許,匯款4萬9,98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0日14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許子健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1、52至54、206至209頁背面)。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3月10日14時3分許,匯款4萬9,988元 113年3月10日14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10日14時46分許,匯款7,123元 113年3月10日14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10日14時48分許,匯款3,123元 113年3月10日14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113年3月10日14時1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113年3月10日14時59分許,提領1萬元 29 黃莉雅 於113年3月11日16時19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購票系統因遭駭客侵入而個資外洩,導致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以認證身分等語,致使黃莉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11日18時20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1日18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提領詐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黃莉雅提出之對話紀錄、電話撥打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028號卷第32至33、56、59頁背面、220至22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3月11日18時28分許,提領1萬元 113年3月11日18時26分許,匯款8,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3月11日18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113年3月11日18時30分許,提領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㈠ 莊凱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一㈢ 莊凱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莊凱奕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