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5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KARDAS EMRE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444、283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ARDAS EMRE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ARDAS EMRE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尚未確定),基於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正常心理,佐以其為土耳其籍,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經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