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6號
- 原告
- 林欣蕾
- 被告
- 陳佑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佑麟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4月30日宣判、113年6月11日確定,且經調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原告林欣蕾係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16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上揭規定不符,其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