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6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吳秉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11月9日)前所犯。又附表編號2、4、6、8、10、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5、7、9、1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原審法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犯罪類型及罪質、犯罪時間密接程度,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之限制,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各罪曾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所處刑期總和「有期徒刑14年4月」),再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表示之意見等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密集,各罪刑期總合有期徒刑14年4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13年8月,大失比例原則核心精神,有期徒刑量刑應先給予相稱之應報,而依罪責程度定出量刑上限,進而於上限內給予受刑人矯正,以現今數罪併罰其他案例,均大幅減低刑期,受刑人卻未受合理寬減,請另予受刑人適當之刑度。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又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0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5月,原審於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8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未較重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2罪、編號8所示3罪、編號9所示2罪、編號10所示3罪、編號11所示3罪,分別經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4月、4月、4年10月、1年,加計編號1、2、4至7、12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4年4月。
㈡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0罪,係於109年3月至000年0月間所犯,犯罪時間實屬密切,且其中4罪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編號5、10),罪質類似,其中4罪為詐欺取財罪(編號8、9),其中3罪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編號4、7、11),有責任非難重複之情形,又編號6之竊盜罪及編號8、9之詐欺取財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僅較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14年4月)略減8月,難認已充分考量上情,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核屬過重。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考量受刑人除犯前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4罪)、詐欺取財罪(4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罪)、竊盜罪外,其餘為過失傷害罪(2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恐嚇取財未遂罪、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偽造文書罪、肇事逃逸罪、傷害罪,再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上揭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至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過失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恐嚇取財未遂、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併科罰金4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11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44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57、2455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本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5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9月2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5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1月09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22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7月2日 110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7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21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0年度簡字第4207號 111年度易字第52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0年度簡字第4207號 111年度易字第52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10月5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 7 8 9 罪名 妨害自由 共同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1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7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606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2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6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9月28日 111年8月10日 111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6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私行拘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共同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6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8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69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79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7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79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7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