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吳麗英、陳銘壎、黃玉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7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蕭銘均(原名蕭名君) 代 理 人 蘇柏瑞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二審確 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0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09號、第4982號、第12919號、第14108號、第14861號、第17817號、第178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新事實」為再審原因,並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無涉於事證之存在時點,復兼採「單獨評價」及「綜合評價」之體例。是以,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之「嶄新性」外,尚須具備單獨觀察,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後,得以合理相信其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之「顯著性」特性,二者均不可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且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 二、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蕭銘均(原名蕭名君,下稱聲請人)於收受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 判決)後,委請辯護人提起上訴,並由聲請人撰寫上訴理由狀,提醒辯護人於期限內送至本院,然因辯護人疏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本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裁定 駁回,反而送至最高法院審理,經最高法院以逾期未附上訴理由狀為由判決駁回,致損害聲請人上訴權利,此情況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裁定意旨、司法院釋字第135號與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提再審,以 資救濟等語。 ㈡由於本院前開程序之違誤,導致最高法院未能實質審查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證據,然原確定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而附表一所示之證據,並可證明與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相反,或與聲請人意思相反之情形,足以合理懷疑聲請人有「無罪」、「無主觀犯意」或「無幫助犯意」等再審情事,為此,請求開啟再審程序等語。 ㈢請傳喚證人即當時同時負責此案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95號案件之調查官蘇子鄂或檢察官李彥霖,以證明盧翊存之證詞不實及案件偵查時推諉卸責、虛假陳述與避重就輕,並還原當時聲請人等其他共同被告是否知情,以明聲請人之清白等語。 三、原確定判決已敘明如何依憑聲請人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盧翊存、林宥呈、王志豪、顏鴻洲之陳述,以及如附表二之一所示證人談嘉琪等人之證述,並有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非供述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復詳予說明聲請人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俱已依憑卷證資料,於理由欄內逐一詳加指駁說明,有卷內資料及原確定判決在卷足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 第16號案件全部電子卷宗核閱無訛。原確定判決因而認定聲請人確有與同案被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2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1罪)等犯 行,其認事、用法、量刑之審酌及沒收之認定均屬妥適。 四、聲請意旨固辯稱,依實務見解,因辯護人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之疏失,致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之情形,可為再審之理由提起再審云云。然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最高法院未判決前仍未補陳上訴理由,因而經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規定,以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情,有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3至21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聲請人所引之109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裁定,其見解本旨係謂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如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並在提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但如若未補提,第三審法院不必特此裁定命當事人補提,乃緣於同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在第三審法院判決之前,仍可提出上訴理由書、意見書、追加理由書,如果依舊沒有提出,第三審法院始依同法第395條前段規定,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之上訴。也因上開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足徵第382條關於「『20日』內補 提理由書」之規定並非「不變期間」,換言之,也沒有同法第67條所規定關於遲誤期間「回復原狀」之問題。倘被告以此為由(即指回復原狀)提起抗告,原審實應究明被告真意,係欲聲請「回復原狀」,抑或針對遲誤上訴期間,遭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也因此最高法院始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撤銷原裁定,要求重 新究明上情。綜此,本件聲請人指摘本院:沒有將未附上訴理由之上訴裁定駁回,反而將之送到最高法院審理,顯然視該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上訴,致聲請人之上訴最終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基此可提起本件再審云云,實乃誤認前開裁定見解內容而錯引,先予敘明。 ㈢聲請人再引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作為提起再 審之理由。惟該號解釋係處理「上級法院就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聲明之下級法院判決,誤予廢棄或發回,應如何救濟之問題」。本件原確定判決並非「不得聲明不服」之案件,也無「對於未提出不服聲明之下級法院判決誤予發回」之情形,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無從比附援引上開解釋甚明。 ㈣聲請人復引用最高法院97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主張其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然而該次會議相關提案,乃臚列有效及無效之違法判決情況,梳理出在面對違法判決時,應如何適用救濟程序,以及誤用救濟程序後之處理方式,整理成簡表,俾下級審法院適用時有所依循。其中提到「『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時,應按司法院釋字第135號解釋,如判決已確 定,依再審程序處理」一節,為抗告人引用於本件。然本件原確定判決並無「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縱使本院未就「無補提上訴理由狀」之情況裁定駁回,而是逕將案件送至上級審法院審理,亦非即可逕予斷認上訴之合法性與否,此即源於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上訴人均有機會提出上訴理由書,基此,是否遲誤上訴期間之合法性認定,推延至第三審法院判決時,於法有據,尚難認為本院未予裁定駁回,逕將案件送第三審審理,即屬「誤不合法之上訴為合法」之情況,從而,自無前述刑事庭會議所指情況之適用。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再審,亦有誤解。 ㈤綜此,聲請人以辯護人之疏失,致其上訴不合法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一情,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所定聲請再審所得救濟事由,應予認定。聲請人一再以此為由提起再審,除已經本院前於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以無理由駁回在案(見本院卷573至584頁),本院亦補充說明如上,聲請人仍執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於法不合。 五、另聲請人所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內容及性質析述如下: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再審時提出之再審證據,經辯護人當庭釋明詳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第551、13至494頁),其中附件一、附件二分別為本件原確定判決之第二審判決(即本院更一審判決)、第三審判決(即前開更一審判決之最高法院判決),此等均非屬具有「嶄新性」與「顯著性」之聲請再審新證據,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確定判決,曾於11 2年間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裁定聲請 駁回後,已如前述,上開裁定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 字第67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見 本院卷第557至560頁)。觀諸聲請人於本件提出之「再證一」至「再證四」、「再證六」至「再證七」,於前次聲請再審時即提出過,並經審酌過,此部分證據既經本院以聲請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後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六、聲請人再舉「再證五」,係其於105年7月29日二審上訴理由狀檢附之購買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冠公司)股票證明(翻拍照片)為新證據,辯稱其既然於103年3月購買盧翊存虛假經營之兆冠公司股票,顯見其不知盧翊存有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虛假增資一事,否則豈會購買?復執之指摘原確定判決未予審酌該項證據,實構成再審事由云云。惟盧翊存所為虛偽增資兆冠公司,對外販售該公司增資股票之犯行,涉違反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證券交易法之販售詐偽證券罪等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61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後,經本院認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並無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因而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有聲請人提出之再證四可佐,顯見該併辦部分之事實,原即與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行,分屬不同之犯罪事實。基此,聲請人是否知悉兆冠公司係盧翊存虛偽經營?抑或該公司有無虛假增資?甚或聲請人有無購買,或是否因不知有虛偽情事而購買該公司股票等情,均與聲請人與盧翊存等人共同販售本件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翊公司)、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安司公司)及大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冠公司)虛偽增資之股票犯行互不相涉,縱使與其他證據相互勾稽,綜合判斷,仍難憑認聲請人無本案犯行之主觀犯意,亦無從否定其客觀犯行。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雖以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聲請再審,然其中附件一、附件二非屬具有「嶄新性」與「顯著性」之聲請再審新證據。而「再證一」至「再證四」、「再證六」至「再證七」,以及辯護人疏未補陳上訴理由狀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等之再審理由,均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審理後,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另「再證五」與聲請人所涉本件販售詐偽證券罪之犯行無涉,已經本院論述如上,是聲請人所提證據及理由,乃係就卷內已存在資料有關法院取捨證據職權行使指摘,除與卷內現有證據價值之判斷有違外,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查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亦無足使聲請人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罪名。是聲請人以前揭證據及理由提起再審,顯非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 新證據或新事實。本案再審之聲請,尚非適法之再審理由,從而,本案再審之聲請及其停止刑罰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按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定有明文。前者旨在填補聲請人證據取得能力之不足;後者則在確保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以發揮刑事判決之實質救濟功能。因此,聲請人如已釋明其聲請之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論理上之關連,法院審酌後亦認有調查必要時,固應予調查;惟若認縱經調查仍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即毋需為無益之調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定參照)。查聲請人固聲請傳喚負責調查、偵辦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95號案件之調查官蘇子鄂或檢察官李彥霖,欲證明盧翊存之證詞不實及其案件偵查時推諉卸責、虛假陳述與避重就輕之行為,並且還原聲請人及其他共犯是否知悉案件有虛假增資、販售虛偽增資股票等情事,進而證明聲請人之清白。惟上開案件係就盧翊存擔任華菻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內,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4條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與本件係盧翊存與聲請人共同涉犯虛偽增資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及大冠公司並販售該等公司虛偽增資之股票犯行不同,兩者並無關聯性,依形式觀察,顯然無法使本院產生對聲請人無原確定判決認定犯行之合理懷疑,更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改為對聲請人更有利之判決。是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再審事由,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之立法意旨不相符合,自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有上開再審不合法及無理由之情形,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一:聲請人於刑事聲請再審與暫時停止執行狀檢附之新證據狀載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內 容 聲請人說明與原確定判決認定不合之處 聲請人提出該證據之理由 本院卷頁 備 註 附件一 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判決書及其附表(一至十五) 原確定判決之更一審判決 13至192 原確定判決之更一審判決 附件二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3號判決書 原確定判決之更一審後之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193至214 251至494 上開更一審後之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再證一 聲請人105年7月29日二審上訴理由狀所提出之103年11月11日存證信函(翻拍照片) 盧翊存之人頭負責人向聲請人追責等情事 如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與盧翊存共謀,何以盧翊存仍發函警告聲請人。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 215至217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㈢。 再證二 法務部調查局於104年7月9日查扣之黃國文手寫紀錄(影本) 盧翊存最早自述犯罪之原因與過程 佐證與聲請人無關,與盧翊存羈押後改變自白全然不同。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 219至229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㈢。 再證三 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95號確定判決書(影本) 盧翊存起初亦推責給聲請人,起訴後方自白認罪,聲請人並不知情 此為原確定判決虛偽增資漏掉之一間公司之案件,盧翊存推諉給聲請人一樣,但檢察官、調查官(相同)、法官審查認定截然不同。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 231至243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㈡。 再證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1號起訴書(即原確定判決書內「退併辦部分」)(影本) 盧翊存於101年2月左右已有虛偽增資、詐賣股票之事實 盧翊存已有此犯案之事實與經驗,何以原確定判決認定是聲請人主動找盧翊存犯案? 應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認定 185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㈢。 再證五 聲請人105年7月29日二審上訴理由狀所提出之購買兆冠公司股票證明(翻拍照片) 聲請人於103年3月仍購買再證四中盧翊存虛假經營之公司股票 如聲請人與盧翊存共謀犯案,聲請人何以在103年仍購買再證四「明知」盧翊存虛假之公司股票?可證明聲請人實不知情虛偽增資一事存在。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 244至246 再證六 原確定判決附表四編號118所示交割日期為103年8月21日與同年7月14日之股票(影本) 聲請人購買盧翊存虛偽增資之公司股票 如已知悉此公司在虛偽增資,聲請人何以購買公司股票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更認定此為不法所得) 247至248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㈢。 再證七 104年5月21日擎翊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擎翊公司103年全年仍有獲利,且發放現金股利給所有股東 佐證聲請人何以參與103年1月第一次現金增資100萬元,且如再證六中看好公司而購買股票,如聲請人欲犯案詐欺取財,何以參加增資、且購買股票,因此可合理懷疑聲請人並不知情。 原確定判決未審酌(更認定此為不法所得) 249至250 聲請人曾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時提出過,載於聲請再審意旨㈢。 附表二之一:原確定判決引用之證人供述證據 (以下卷頁均指引用原確定判決之卷證資料) 編號 原確定判決所引用證據之段落及證據名稱 ① 理由欄「貳、一、㈡⒎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不爭執之事實」部分 證人談嘉琪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人李文欽、戴麗珠、張晁烽、張秉鳳、林琦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蔡郡岳、吳碧茹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馬鈞盈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人郭雨蒼於調詢、原審審理時;證人萬諦侑、葉承達、徐嫚羚、林倩憶、曾文萱、李國永、張瑞騰於調詢及偵查時;證人蔣秀華、蔡采薇、林志城、劉長旺、張將國、韓雅君、郭大康、王菊英、吳曉蕾於調詢時;證人黃志揚、李文哲於偵訊時;被害人蕭坤助、王家軒、姚國光於調詢時、王鴻濱於偵查中(上4人購買擎翊公司股票)、黃陽益、刑元慧、陶禹文、余茂鵬、陳修薇於調詢時、陳政宇、陳建豪、江秀美於偵查中、章寶貴、曾德榮、曾德華、黃家春、陳伯源、朱阿福、林鴻襦、倪有康於偵訊時(上16人均購買捷安司公司股票)、范嘉津(購買擎翊公司及捷安司公司股票)、林文政(購買捷安司公司及大冠公司股票)於調詢時、金起霆(購買大冠公司股票)、葉富強、高憲生(上2人購買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及大冠公司股票)於偵訊時證述明確(本院金上重訴字卷六第321至327頁,原審卷十一第157頁背面至第177、194頁背面至211頁,原審卷十五第4至17、38至47頁,A1卷第36至37、50至51、61至67頁背面,A3卷第154至156頁,A4卷第2頁,A8卷第2頁,A9卷第4至6、19、28至29、35至36頁,A14卷第12至15頁背面,A15卷第93頁背面至97頁、119至120頁背面、128至129頁,A16卷第25至26、29至31、33至34、322頁背面至323頁,A17卷第87至89頁背面、257至258、263頁,A19卷第28至32、41頁至45頁背面、70至72頁背面、74至75頁背面、126至128、274至276頁背面、279至281、284至285、295頁背面至301頁,A20卷第214至217、362至363頁,A21卷第4至5、8至10、116頁背面至124、144至145頁背面,A22卷第18至19頁背面,A23卷第60至63頁背面、70至71、103頁,C2卷第13頁,C4卷第2至3、11至12、88至89頁,C5卷第32至35、50頁,C8卷第15頁,C9卷第2、28頁,C54卷第45至46頁,C60卷第113至115頁,C66卷第399至400頁,C70卷第61至63頁,C73卷第37至38頁,C74卷第49至50頁,C83卷第395至397頁) ② 理由欄「貳、一、㈢⒈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被告盧翊存等人參與本案之情節』」部分 ❶被告盧翊存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原審卷十五第93至104頁) ❷被告林宥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審卷第七第16頁背面,原審卷十五第169至174頁背面) ❸被告蕭銘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原審卷十五第109至121頁背面) ❹被告王志豪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原審卷十五第143至154頁) ❺被告顏鴻洲於審理時證述(原審卷十五第48至55頁背面,本院金上重訴字卷七第84至85頁) ❻證人談嘉琪於審理時證稱(原審卷十五第38至47頁背面,本院金上重訴字卷六第325至327頁) ❼證人馬鈞盈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A19卷第295頁背面至297頁,A21卷第116頁背面至124頁,原審卷十一第163至168頁) ❽證人吳碧茹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A17卷第87至89頁背面,原審卷十一第194頁背面至201頁) ❾證人林琦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A20卷第129至130頁背面,C32卷第80頁背面至81頁,原審卷十一第168至177頁) ❿證人蔡郡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A19卷第296頁及背面,原審卷十一第201至203頁,本院金上重訴字卷四第411至412頁) ⓫證人張秉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原審卷十五第4至8頁背面) ⓬證人戴麗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審卷十一第204頁背面至210頁背面) ⓭證人劉長旺於調詢及本院前審審理時證陳(A20卷第215至216頁,本院金上重訴字卷六第585至587頁) ③ 理由欄「貳、一、㈢⒉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印製投資評估報告書』」部分 ❶證人曾斯欣於調詢時證述(A17卷第198至199頁) ❷證人馬鈞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審卷十一第164頁背面) ❸證人吳碧茹於偵訊中、原審證稱(A17卷第87至89頁,原審卷十一第194頁背面至201頁) ❹證人張秉鳳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原審卷十五第4至8頁背面) ❺證人戴麗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審卷十五第210頁) ④ 理由欄「貳、一、㈢⒊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投資評估報告書中就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所為之錯誤、重大不實訊息』」部分 ❶證人郭雨蒼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A21卷第8至10頁,原審卷十一第157頁背面至163頁) ❷證人蔡采薇於調詢時證稱(A9卷第28至29頁) ❸證人林志城於調詢時證述(A9卷第35至36頁) ❹證人鄒佩珮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本院金上重訴字卷七第387頁) ❺被告顏鴻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原審卷十五第48頁背面至55頁) ❻證人黃志揚於偵訊時具結證述(A17卷第263頁) ⑤ 理由欄「貳、一㈣對被告蕭銘均辯解不採之理由」部分 ❶被告蕭銘均於偵查中供稱(A20卷第243頁) 附表二之二:原確定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以下卷頁均指引用原確定判決之卷證資料) 編號 原確定判決所引用證據之段落及證據名稱 ① 理由欄「貳、一、(二)7.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不爭執之事實」部分 ❶【證人王家軒提供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1張、立達資訊認購股票匯款資料3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3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證人余茂鵬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6張、股票過戶授權委託書、鴻天公司會員申請書影本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浩聯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捷安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菁華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3月4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41002975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1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告訴人張晁烽、張之瑋所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1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影本1紙、玉山商業銀行轉帳傳票影本1紙、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6紙、存證信函影本3份、捷安司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相關網路新聞列印5則、捷安司生物科技網站畫面列印1份、「最新消息」欄及相關報導15則、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7紙、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紙、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影本6紙、102年12月23日資產負債表、顏鴻洲、張晁烽103年8月16日簽立之委託書1紙、捷安司公司與德智隆公司102年11月4日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書」影本1份、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3年9月26日南投字第1030024816號函1紙、捷安司公司與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藥品委託查驗登記取證合約書、聚財網、新浪部落財經資訊網、今富族網、搜股王未上市資訊網、搜股達人未上市資訊網、大旺未上市股票資訊網關於「捷安司生物科技」之相關報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440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帳號:00000000000)於102年9月27日、10月23日辦理電匯蔡進發4,800萬元、700萬元之匯入匯款備查簿報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4年1月15日合金松興存字第1040000148號函及其檢送蔡進發之開戶資料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4年1月26日(104)京城台北分字第011號函及其檢送匯款人蔡進發於102年10月23日匯款憑證影本1紙、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4月30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061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韓雅君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4年4月29日之交易明細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擎翊公司股東郭大康及黃張淑美賣出股票交易明細1份、證人倪有康提出之匯款傳票、認購股票及匯款帳號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3-3年增資新股發放暨領取通知書、104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影本各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0月2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930031號函及其檢附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張瑞騰)及103年3月1日至103年5月20日交易明細1份、大眾銀行103年10月24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30009435號函及其檢送萬諦侑(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3年3月1日至103年5月20日之交易明細1份、證人陶禹文提供之鴻天公司陳建驊名片影本1紙、股票買進要約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6張、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訊影本1份、鴻天公司資料袋封面影本、會員申請書及股票過戶授權委託書影本各1份、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3年6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0310314267號調閱資料回覆及其檢送葉松枝(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葉欽堯(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103101060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葉荻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檢送之蕭富鎮(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對帳單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8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2018223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6月間「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3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7月3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13232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3年1月迄今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1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8月5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3691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7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5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8月1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2009799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5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12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7月31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2007565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103年1月至103年6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合計22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據銀行帳戶資料及財政部各國稅局資料製作統計以葉荻晨、陳相如、葉欽堯、葉松枝名義過戶交割捷安司公司股票之同期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3月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03834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至104年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1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5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41002199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自103年至104年2月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3月1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40007633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10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4月2日資理字第1040001311號函及其檢附102年1月至103年3月葉荻晨、陳相如、葉松枝、葉欽堯、張瑞騰買賣未上市股票繳款明細1份、證人王怡婷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明細查詢、存款明細查詢畫面各1紙、證人劉葉蓮提供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證人梁素鈴提供之匯款帳號資訊1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4月21日營清字第1040017237號函及其檢送邱園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103年1月1日至104年4月17日之交易明細1份、證人吳苡宣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2張、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料影本1紙、大冠公司102年1月至104年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5月4日北區國稅監字第104030330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2年1月迄今之進銷項資料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4月29日北區國稅監字第104030327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自102年1月迄今之401申報書1份】、【大冠公司網站「最新消息」欄及相關報導畫面列印1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6月26日證期(發)字第1040025327號函1份、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聲明公告、大冠公司與大金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8日合作同意合約書、大冠公司與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3年1月15日全身熱療設備平台合作意向書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1日FDA藥字第1049904276號函1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1日FDA器字第1049904277號函1份、伊奈特網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影本8紙、國立中正大學暨大冠公司103年12月合作契約書1份、擎翊公司網站相關媒體報導、合作夥伴、核心技術、產品介紹、臻品大和蜆、關於擎翊、最新消息等畫面列印1份、中國醫學大學與大冠公司103年4月31日產學合作合約書1份、證人黃志揚所提出計劃題目「白藜蘆醇前處理之脂肪幹細胞治療老化所引起之心肌衰竭:動物及細胞之預試驗」相關資料1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3年2月10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30351342A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101年迄103年2月之401申報書、各年度進貨來源及銷貨去項明細表1份】、【捷安司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影本1份、證人蕭坤助提供之立達國際資訊企業社金融資訊顧問黃珺怡名片影本1紙、信封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款憑條、聯邦商業銀行匯款傳票、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影本各1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2紙、認購張數及匯款帳戶資訊影本2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6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312989號函及其檢附客戶張瑞騰(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102年1月1日至103年6月4日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103年6月19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605005號函及其檢附客戶張瑞騰之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2年1月1日至103年5月29日交易明細1份、自鴻邦公司103年10月30日扣押物編號A18硬碟1個內「捷安司」資料夾列印出各公司之股票過戶明細及備忘錄1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7月6日健保審字第1040007110號函1份、自被告談嘉琪隨身碟列印之資料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4年7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40713111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其檢送韓雅涵(帳號:00000000000000號)、蔡郡岳(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各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5155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份、第一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4年7月21日一光隆字第0005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德曼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擎翊公司及宇嘉國際公司102年5月9日投資協議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7月27日營清字第1040034129號函及其檢送客戶盧翊存、韓雅涵之存款往來明細表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7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0417140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證人李文哲提供之擎翊公司102、103年投資架構圖、擎翊公司及宇嘉公司等8間公司增資款項流向明細共12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4年8月6日合金中原字第1040002560號函及其檢送客戶黃張淑美(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2年5月20日起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8月10日一樹林字第00065號函及其檢送客戶吳曉蕾(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證人李文哲庭呈之大冠、倢群、德曼、擎翊、捷安司、和申(即浩聯)、宇嘉、菁華公司增資表、相關存摺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共10紙、華南銀行103年8月5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申請人:擎翊生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捷安司公司林宥呈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查獲證物啟封紀錄1份、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2月27日信保字第1030007213號函及其檢送該行辦理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次股票簽證資料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信託部有價證券簽證/註銷申請書及相關捷安司公司相關登記資料1份、證人林文政提供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1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大業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深產業分析專員蔡士勛名片影本1紙、安全針筒新聞影本2份、證人張秉鳳提供之居易廣告與捷安司、大冠、擎翊公司之平面媒體宣傳廣告合約書、所製作之廣告、廣告費統一發票等影本1份、證人賴基銘出具之「大冠生技非法濫用北醫大、萬芳醫院及賴基銘醫師資訊事件過程說明」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8月11日資理字第1040003254號函及其檢附大冠公司100年1月至103年12月之股票交易明細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8月11日資理字第1040003254號函及其檢附捷安司公司100年1月至103年12月之股票交易明細1份、大冠生技投資報告書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4年2月2日(104)京城台北分字第022號函及其檢送匯款人郭雨蒼、郭大康、黃張淑美、沈裕淵、林宥呈等人匯款憑證影本共6紙、證人姚國光提供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1張、擎翊公司10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104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影本各1份、張日尚提供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紙、擎翊公司股票影本2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7月30日營清字第1030030123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2月26日營清字第1030006905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交易相關傳票影本、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4月30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061號函及其檢送韓雅君(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3年7月24日國世仁愛字第1030000070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提匯款傳票及101年起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7月25日一營字第00265號函及其檢送102年6月14日黃張淑美轉存600萬元之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城分行103年3月5日北富銀風城字第1030000009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開戶資料、存提款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103年7月22日北富銀松南字第1030000035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於102年5月27日1億1,020元之轉帳及匯款傳票影本1份、擎翊公司102年5月15日虛偽增資6,000萬元申請書暨所附102年5月9日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5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414991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102年5月22日虛偽增資1億元申請書暨所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委託書、擎翊公司與宇嘉國際102年5月9日投資協議、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6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464480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102年6月14日增資8,800萬元申請書暨所附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文件、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2年7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5415910號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3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0973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至103年11月30日止同期股票交易價格比較表:①全部交易資料1份〈經程式處理,並按交易日期排列統計〉②轉讓次數為0之投資人受害金額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銷售不特定投資人詐騙金額5億1,459萬6,215元,以無轉讓次數之投資人受害金額進行統計,並排除關係人相互轉讓股票假交易金額〉)③原始股東郭大康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並排除談嘉琪3,900張及蕭銘均1,890張交易〉④原始股東黃張淑美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統計〉⑤談嘉琪賣出股票張數及交易價格統計表1份〈經程式處理〉、擎翊公司103年1月21日及7月28日現金增資戶匯款名冊與匯款金額1億4,002萬元、8,641萬元明細各1冊、臺北市政府商業處103年2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0921010號核准登記函、擎翊公司102年12月11日董事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到簿、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擎翊公司投資評估報告共3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4年4月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40353546號函及其檢送擎翊公司101年至103年12月各期401申報書、各年度進貨來源及銷貨去向明細資料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4月23日南區國稅恆春工商字第1042841216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102年11月起各期401營業稅申報書、進貨來源、銷貨去向明細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8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417265號函及其檢送郭大康(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6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4年8月7日合金中原字第1040002577號函及其檢送黃張淑美(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8月14日一樹林字第00069號函及其檢送吳曉蕾(帳號:00000000000號)自101年1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7月31日一內壢字第00118號函及其檢送談嘉琪(帳號:00000000000號)自開戶起之交易明細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紙(1,500萬元存入蕭銘均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5330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宇嘉管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自100年1月1日起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010號函及其檢送蕭銘均(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永豐銀行103年6月12日列印之韓雅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4年7月31日國世新湖字第1040000024號函及其檢送創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自開戶日起之交易明細各1份、光宇學校財團法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103年8月27日元醫大人字第1030008225號函1份、宇嘉國際公司增資申請書暨所附增資股款匯入帳戶證明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登記文件影本各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敬分行103年7月24日北富銀莊敬字第1030000020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有限公司存提款明細及傳票影本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江分行103年8月1日北富銀龍江字第1030000033號函及其檢送宇嘉國際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2年8月20日提、匯款相關傳票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3年7月31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030000029號函及其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2年9月26日匯出匯款1,000萬110元及5,000萬510元之傳票影本、擎翊公司102年5月22日增資1億元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1份、擎翊公司102年6月14日增資8,800萬元之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華南銀行資金動用明細表1份、馬鈞盈103年1月自擎翊公司現金增資專戶臨櫃提款轉匯1億1,000萬元至宇嘉公司及2,500萬元至兆冠公司之匯款傳票影本1份、蕭銘均兆豐銀行帳戶明細(103年1月23日自宇嘉國際公司北富銀帳戶匯入1億1,000萬元後,於同年1月24日將其中500萬元轉匯)及提款、匯款傳票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4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06424號函及其檢送捷安司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匯出匯款資料影本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5586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影本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0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0320493號函及其檢送倢群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相關匯款傳票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9月3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818235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存摺明細暨相關匯款傳票等資料影本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9月12日玉山個(存)字第1030903224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公司之開戶資料及101年起之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1月4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104070號函及其檢送菁華投顧帳戶於102年10月23日支出7,300萬元之交易傳票1份、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3年12月4日一中崙字第00141號函及其檢送柯素華於102年12月16日辦理電匯1,000萬元及5,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1份、京城商業銀行103年9月4日(103)京城業務字第2181號函及其檢送102年10月23日韓雅君帳戶匯款700萬元至捷安司公司帳戶之匯款傳票影本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3年9月26日合金松興存字第1030002951號函及其檢送102年9月27日捷安司公司電匯交易傳票影本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監察室104年5月20日北區國監字第104030382號函暨附件資料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101、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捷安司公司、兆冠公司、擎翊公司、倢群公司、德曼公司、大冠公司、宇嘉國際公司、宇嘉管理公司、菁華公司登記卷、和申公司(浩聯公司)、鴻天公司、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邦公司、大業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越山公司登記卷宗、告訴人侯文聰、范嘉津提出之擎翊公司產品介紹及報導、所購買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共3紙、捷安司公司新聞報導3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份、告訴人江秀美提出之購買股票計算表、捷安司公司新聞報導、股務代理契約、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影本、股票發放通知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告訴人章寶貴提出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相關新聞報導、投資評估報告書、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告訴人王鴻濱提出之擎翊公司股票影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份、被告顏鴻洲與林宥呈102年9月3日協議書影本1份、捷安司公司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李文哲會計師說明書共三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104年10月26日華港字第1040000073號函1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0月28日營清字第1040048996號函及其檢送大冠公司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1紙、設戶資料影本4紙、交易明細1紙、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49905號函及其檢送之匯款資料及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104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210號函及其檢送存款交易明細1紙、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及洗錢防制登記表影本各4紙、104年10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300號函及其檢送存款交易明細2紙、匯款申請書及新臺幣內部交易憑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5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4年10月30日合金長春字第1040003088號函及其檢送黃國文於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102年10月11日提款單與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9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51094號函及其檢送匯入匯款備查簿1紙、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1月12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029134號函及其檢送103年3月20日交易傳票影本3紙、京城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04年8月13日(104)京城忠孝分字第105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韓雅君帳戶102年1月1日至104年8月3日之交易明細、102年5月13日結售之傳票及相關水單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4年11月12日國世新湖字第1040000032號函及其檢送存戶擎翊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7042號函及其檢送4筆交易之傳票及匯款單影本1份、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12月16日一內壢字第00193號函及其檢送談嘉琪102年8月22日之交易傳票及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2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40003378號函及其檢送帳戶往來資料、傳票、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賣匯水單、內部憑證影本、墾丁在地人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4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40024904號函及其檢送蕭銘均匯款予韓雅君之交易明細、水單及匯款查詢結果1份、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4年12月16日一中壢字第00246號函及其檢送柯素華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一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4年12月18日一光隆字第00097號函及其檢送德曼公司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2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104年12月21日合金松興字第1040004439號函及其檢送傳票影本4紙、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補傳真傳票影本6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40058389號函及其檢送大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傳票影本2紙、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4年12月22日一中崙字第00157號函及其檢送交易傳票影本1紙、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行104年12月24日一樹林字第00107號函及其檢送存戶杜英達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428232號函及其檢送倢群公司交易傳票影本2紙及捷安司公司交易明細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60634號函及其檢送浩聯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2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12月30日營清字第1040059139號函及其檢送交易傳票影本2紙、被告顏鴻洲提出之錄音光碟1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5年1月11日合金長春字第1050000091號函及其檢送黃國文交易傳票及匯款資料影本4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4年12月4日北防字第10443694330號函及其檢送曾斯欣調查筆錄1份(含證人提出之證物、光碟)、韓雅涵於永豐銀行帳戶之往來明細及支票影本1份、告訴人侯文聰、范嘉津提出之擎翊公司及捷安司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擎翊公司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相關新聞及營運資料、擎翊公司及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05年1月25日(105)京城台北分字第006號函及其檢送匯款傳票影本1份、原審勘驗筆錄2份、扣押物列印及影印資料(擎翊公司與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之保密契約、元培科技大學茶系列面膜商品開發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等)】、【告訴人曾德榮、曾德華、黃家春提出之購買捷安司公司股票資料、捷安司公司10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目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捷安司公司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等影本、告訴人周陽、蔡銘仁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股票影本、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告訴人吳靖穎提出之匯款單據及所購得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臺北市商業處105年12月21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8525600號函、告訴人周陽、周鉞剛、江敏提出之檢舉函及存證信函、告訴人梁桂蕊提出之「張志威」通知匯款單、擎翊公司認股繳款書、匯款單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擎翊公司股票、告訴人黃逢立提出之捷安司股票影本、捷安司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與簽到卡、告訴人蘇正文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鴻天投顧「陳偉強」名片、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告訴人葉富強提出之大冠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認股繳款書、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擎翊公司股票影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年8月14日證期(發)字第1070329007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17627號函及所附蔡雪燕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6日國世銀存匯作易字第1070005628號函及所附擎翊公司開戶基本資料、102年12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伯源提出之捷安司股票影本、股票發放通知書、103年增資新股發放暨領取通知書、告訴人張日尚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擎翊公司103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10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被告蕭銘均寄給擎翊公司股東之104年11月18日書寫文件、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告訴人朱阿福提出之捷安司公司股票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3月1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92002808號函暨附件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至104年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3月9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92003894號函及所附捷安司公司102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A1卷第38至49、52至59、94至96、117至119頁,A3卷第1至9、22至40、42至46、53至56、71至86、166至174、196至241、302至303、315至316、322至323頁,A9卷第21至23、37至45頁,A11卷第7至8頁,A14卷第19至21、22至23頁,A16卷第5、36至46、105至131、133至137、140至243、263至278、294至319、330至331、333第334、338至350、354至356、361至378頁,A17卷第7至21、48、144至146、151至152、155、194、201至204、211至214、226至247、266至301、333至349、453至462頁,A19卷第129至136、202至211、221至第240頁,A20卷第7、36至41、45至66、67至69、123至126、183至186、193至213、235、264至280、284至287、308至312、350至361頁,A21卷第1至3、38至44、129至139、143、194至195、198至282頁,A22卷第21至25、29至38、50至57、79至85、86至95頁,A23卷第63至66、105至117、119至120、123至139、140至144、152至198、203至219、232至396頁,A24卷第1至130、131至144、170至345頁,A35卷第107至110、114至120、122至124、236至252頁,A36卷第84至108、115至116、118至120、240至266、239、258頁,B1至B20卷,C2卷第3至5、62至64頁,C4卷第4至8、14至71頁,C5卷第55至86頁,C6卷第15至20頁,C9卷第29至31頁,C36卷第3至5頁背面、22至26頁,C39卷第4至7頁,C44卷第10至18頁,C46卷第1至37頁,C48卷第30至37、39頁,C50卷第4至13頁,C52卷第36至55頁,C54卷第48至53、61、82頁,C55卷第25、27、29至35、37、91至97、99至127頁,C60卷第5至11、15頁,C62卷第7至8、10至20頁,C66卷第73至89、527至555頁,原審卷一第221至222、227至229頁,原審卷三、四、五,原審卷六第30至39、41至43、84至101、142至144、187至202、209至222頁,原審卷七第95至97、154至155、157至184、186至186-3、187至214、220至226、228至229、232至283、287至289、296至302頁,原審卷八第45頁,原審卷九第6至10、11至26頁,原審卷十第138至309、311至313頁,原審卷十一第118至149頁,原審卷十二、十三、十四)。 ❷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15合作備忘錄、扣押物編號1-16合作意向書、扣押物編號1-17號大冠公司事務明細、扣押物編號1-19號德曼公司、和申公司(即浩聯公司)、擎翊公司、倢群公司、大冠公司、兆冠公司資金明細、扣押物編號1-4-2號捷安司生物科技投資評估書、扣押物編號1-4-3號大冠生技投資報告書、扣押物編號1-5-1號賴基銘醫師寄發之存證信函、扣押物編號1-2號回答來電投資人之問答說明、扣押物編號1-18號廠商資料表、扣押物編號1-14號大冠公司存摺、扣押物編號1-1號大冠公司與大金公司之合作同意合約書及大冠公司與大業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定之全身熱療設備平台合作意向書、扣押物編號C-5號被告盧翊存之雜記資料、扣押物編號B-41-1至B-41-45談嘉琪保管印章、扣押物編號B-33號身分證影本集、公司代碼對照表、扣押物編號B-28號擎翊公司股票領用單、扣押物編號A16之曾文萱桌曆(A17卷第101至114、147至152頁背面、350至354頁背面、359至364頁背面、371頁,A19卷第18至19、216至220頁、原審卷九第14頁背面、原審卷十三第249至254頁)。 ❸被告盧翊存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居處查扣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股票共8箱(查獲證物啟封記錄見A21卷第194至195頁)。 ② 理由欄「貳、一、㈢⒈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被告盧翊存等人參與本案情節』」部分 ❶扣案之談嘉琪登載之公司代號表(A17卷第364頁背面) ❷各公司設立、更名及董監事變動、不實製作之業務文書及登載內容、相關文書及虛偽增資之資金流程(即附表一、二、三所載卷證出處) ❸原審於105年2月22日當庭勘驗之錄音檔【勘驗內容:⓵被告顏鴻洲、其子顏暉桓與被告蕭銘均於104年5、6月間就捷安司公司業務經營之對話、⓶告訴人張晁烽提出與被告顏鴻洲對談之錄音光碟】(原審卷十一第55頁背面至65頁背面) ③ 理由欄「貳、一、㈢⒉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印製投資評估報告書』」部分 ❶證人曾斯欣提出大永豐公司委託印製之報價單、收據及投資報告書之電子檔(報價單、收據之影本如原審卷九第15至20頁,電子檔之列印檔如原審卷十二第8至30頁) ❷調查局人員自盤商處取得之投資評估報告書(A24卷第33至56頁背面) ❸投資人所取得之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A23卷第109至117頁背面) ❹調查局人員前往大冠公司搜索時,扣得廠商資料表(扣案物編號1-18)、扣案談嘉琪用以存放其製作帳務資料電子檔案之隨身碟內,經原審勘驗後列印附卷資料(原審卷九第14頁背面、第196、202、210頁) ❺扣案被告林宥呈電腦檔案夾中之被告林宥呈寄給陳慧雯之電子郵件(說明沖帳費用;列印資料見原審卷十二第71頁) ❻被告林宥呈住處扣得筆記本(扣押物編號3-4,影本見原審卷十三第142至153頁) ❼投資評估報告書中附有委託居易廣告公司負責人張秉鳳所撰寫之數篇刊載於工商時報報導(廣告;見A24卷第39頁背面至41頁) ❽戴麗珠任職之鴻邦公司所查扣捷安司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扣押物編號A01-4,影本見原審卷十四第1至21頁) ❾扣案鴻邦公司會計人員曾文萱之桌曆(扣押物編號A16,影本見原審卷十四第32頁) ❿扣案之曾文萱於鴻邦公司所使用電腦內硬碟(扣押物編號A18)中,存有曾文萱所製作之帳冊資料(列印資料見原審卷十四第89頁) ⓫104年6月30日搜索大冠公司扣得捷安司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書數本(影本見原審卷十二第92至161頁) ⓬扣案被告林宥呈電腦中,有被告蕭銘均與張秉鳳之電子郵件往來資料、大冠生技投資報告書之電子檔(列印資料見原審卷十二第67至69、74至90頁背面) ④ 理由欄「貳、一、㈢⒊被告盧翊存、蕭銘均、王志豪、林宥呈、顏鴻洲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之理由『關於投資評估報告書中就擎翊公司、捷安司公司、大冠公司所為之錯誤、重大不實訊息』」部分 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1日FDA藥字第1049904276號函、FDA器字第1049904277號函各1紙(A17卷第155、194頁) ❷大金公司104年4月1日聲明公告(A22卷第55至56頁背面) ⑤ 理由欄「貳、一、㈣對被告蕭銘均辯解不採之理由」部分 ❶被告蕭銘均與顏鴻洲於104年5、6月間對話之錄音檔(原審卷十一第61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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