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吳冠霆陳勇松邰婉玲

聲請人
即被告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井勝宏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井勝宏為匯整訴訟資料,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判處罪刑後,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449號案件審理,因其已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係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爰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就所取得之開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內容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47號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47號案件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