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即被告
- 鄭永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永達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至本院開庭,請求法官傳喚證人時,審判長法官竟說沒時間等被告,今天就要結案,連基本權利都不給被告,足認審判長
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偏頗之虞,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或當事人對法官之指揮訴訟及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即指為法官有偏頗之虞,而據為聲請之理由。是以如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裁判結果等有所不服,當不能逕指為法官之審理有偏頗之虞,且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3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判處罪刑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