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裁定如下:

主文

翁立民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本件之外另有多件妨害名譽案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陳述略以:「附表兩罪實為一件,卻重覆審判,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請求從寬執行,例如執行1天或1個月,如獲從寬,基於訴訟經濟,願放棄其他訴訟救濟途徑。這是我的工作,我沒有欺負弱勢,只是訴訟能力太差。」然查:(一)附表兩罪是否重複審判、聲請人是否放棄訴訟救濟,均非定執行刑程序所應審酌。(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1天或1個月,顯然違法,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