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慶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簡宏平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人即原告張慶林(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