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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慶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簡宏平被訴誹謗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人即原告張慶林(下稱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4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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