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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嶽承黃翰義王耀興

原告
黃麗嘉
被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人,以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如因非屬本案審理範圍內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因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1189號移送併辦案件中之被害人,惟被告經本院認定為無罪及不受理,該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經本院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故該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原告自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今原告人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4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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