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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芃宇余銘軒陳俞伶

原告
陳美玲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564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智凱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17分許辯論終結。本件原告陳美玲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37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錄音資料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5、7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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