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1號
- 原告
- 劉尉仕
- 被告
- 邱繼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5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繼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且於113年10月15日宣判。本件原告劉尉仕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