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0號
- 原告
- 賴碧霞
- 被告
- 葉育忻
劉曼青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為就被告葉育忻、劉曼青(下稱被告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㈠被告2人應與同案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及林晏齊賠償原告賴碧霞(下稱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葉育忻答辯意旨略以:被告葉育忻經檢察官起訴事實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原告並非經檢察官認定屬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之被害人;又被告葉育忻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45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認定其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同洗錢等罪,然原審判決並未認定原告有何因被告葉育忻涉犯上開罪嫌而受有損害之情,則被告葉育忻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請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語。
㈡被告劉曼青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95號被告2人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案件,原告並非被告2人被訴犯罪事實(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之被害人,而經本院就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原告亦非因被告2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林晏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