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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侯廷昌陳海寧黃紹紘

原告
鐘友健
被告
林晉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晉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判決撤銷改判並諭知無罪。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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