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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許永煌郭豫珍黃美文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昌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昌信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

㈠被告劉昌信於民國113年3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說明,原審就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原審未察被告判決前死亡之事實,仍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301號,判決被告劉昌信共同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原判決此部分自屬無可維持。

㈢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判決前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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