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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6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芃宇陳俞伶曹馨方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秋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49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簡秋萍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簡秋萍為郭力瑄之夫張國強之前妻,其與郭力瑄間有訴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起訴書漏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帳戶名稱「Shu Lu Huang」發表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並在內容中使用「郭賤人」、「賤人」、「臭三八」、「淫婦」等文字辱罵郭力瑄,足以貶損郭力瑄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嗣郭力瑄瀏覽臉書發現上開言論,遂檢具事證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郭力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簡秋萍犯罪之供述證據(詳如後述),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0至61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臉書暱稱「Shu Lu Huang」之人不是我,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貼文,也不是我發的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郭力瑄遭臉書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辱罵言論,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110偵36641卷第11至18、173、201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內容之臉書網頁擷圖在卷可稽(見110偵36641卷第73至76、81-3至81-4、118至121、138至155頁),足認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確有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發文內容」欄所示內容文字,並使用「郭賤人」、「賤人」、「臭三八」、「淫婦」等語辱罵告訴人,且依一般社會通念,對女子辱罵「賤人」、「臭三八」、「淫婦」等語,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被告雖否認其為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內容之「Shu Lu Huang」。惟查:

⒈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供承:(問:〈提示告訴內容附表〉郭力瑄提告如原子筆所示(即附表編號2所示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我發表的等語(見110偵36641卷第331頁)。

⒉參以被告於104年間,對告訴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告訴人傳送「寶貝、想你」、「做愛這件事,我就是愛才做」及「我們是感情開始不是工作開始」等曖昧訊息予其當時之配偶張國強,認告訴人與張國強有男女曖昧關係、告訴人坦承與張國強交往、告訴人勸張國強與其離婚、告訴人與張國強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分際,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致其身心倶創云云,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告訴人損害賠償,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簡易庭於104年12月4日以104年度桃簡字第919號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見110偵36641卷第285至287頁),而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提出之告訴人與張國強之LINE對話紀錄,並經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於110年3月31日上午8時19分許,在其臉書完整張貼該內容(見110偵36641卷第141至152頁);且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於臉書「女人說不完的故事」社團中,張貼如附表編號4之內容:「請問大家是不是沒有捉姦就吿不成?『我』已提告但敗訴 回想開庭時姦夫帶著淫婦郭賤人吃大餐 『我』委屈蹲在路邊哭 這世道太差我很恨 郭力瑄還參加『我』跟前夫婚禮她是『我前夫』的學妹 『我』跟前夫一路有兩個孩子 最後前夫『拋棄我們』 郭力瑄這件人完全沒有下限 精英電腦大公司怎麼會錄用這種人 從學妹爬上學長床之後 被正宮發現還嗆正宮 你是全世界大老婆的敵人你知道嗎??? 誰敢幫你說話??? 哈囉?? 不要安慰自己了明天我印好傳單去發 收傳單的人我還送面紙 怎麼樣 我讓大家都知道你的真面目!! 你以為告不成就結束了嗎? 沒有 你還沒遇過更瘋的女人對嗎? 我時間很多喔 千萬不要惹我 我每天打給你公司~然後在打去你學長保險公司~我去問問陳小姐想不想跟學長結婚好了?? 反正你跟學長結婚之後學長也膩了 你不知道吧!! 你的學長臉書上完全沒有你那是為什麼?? 因為你不在學長心理ㄚ 親愛的賤人啊打錯,親愛的郭建仁」等內容(見110偵36641卷第139至140頁),而文中「我已提告但敗訴」、「我委屈蹲在路邊哭」、「郭力瑄還參加我跟前夫婚禮」、「她是我前夫的學妹」、「我跟前夫一路有兩個孩子」、「最後前夫拋棄我們」等語,與被告對告訴人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案件,經桃園地院判決駁回,且被告之前夫與被告離婚後與告訴人結婚等經歷相符,而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係以「我」之第一人稱敘事,足認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之人即為被告本人。

⒊從而,足認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係被告以「Shu Lu Huang」帳戶名稱所發表,被告於審判中否認有以「Shu Lu Huang」發表各該侮辱內容,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雖稱「Shu Lu Huang」係臉書帳號名稱「惠,Christin」(即「培晶」)之友人云云,並提出Messenger對話內容為憑(見本院卷第59、67至77頁),復聲請傳喚證人張培晶,欲證明張培晶之友人曾傳送上開Messenger對話(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惟Messenger對話中帳號名稱「惠,Christin」之人雖有傳送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惟觀諸全部對話均未顯示日期,且各該對話內容僅能證明帳號名稱「惠,Christin」之人有傳送各該內容,惟縱證人張培晶之不知名友人曾轉傳上開Messenger對話予證人張培晶,亦不表示被告未以「Shu Lu Huang」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內容,是上開Messenger對話仍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證人張培晶亦無傳喚調查之必要。

⒌至檢察官雖聲請向Facebook公司函詢該「Shu Lu Huang」帳戶名稱之使用人(見本院卷第64頁),惟本案被告所犯罪名非屬Facebook公司可供調閱資料範圍(見110偵36641卷第4頁),況於Facebook搜尋帳戶名稱「Shu Lu Huang」,已見多人使用,且臉書使用者可隨意變更臉書帳戶名稱,此有臉書帳戶名稱及帳戶名稱變更說明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85頁),帳戶名稱既可變更,即難認有調查臉書帳戶名稱「Shu Lu Huang」使用人之實益,況本案發表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內容之人為被告,已如前述,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被告於臉書對特定多數人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侮辱內容,依其表意脈絡,足認其發表之言論內容,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被告係接續多次於網路上指名道姓對告訴人辱罵「郭賤人」、「賤人」、「臭三八」、「淫婦」等文字內容,其主觀惡性及對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均非輕,且各該言論內容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更不具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則本件告訴人之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所為公然侮辱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四、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發表內容有「臭三八」之侮辱言論,然原判決事實欄卻認被告之行為時間係原判決「附表編號7、8、11、12所示之時間(即本判決附表編號4至7所示時間)」,已有違誤。又被告接續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侮辱內容,固非可取,惟原審漏未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被告曾對告訴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辱罵告訴人之行為時間非長,而量處拘役30日,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精神,稍嫌過重。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已如前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於臉書發表、張貼辱罵告訴人之侮辱言論,所為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之可能,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造成侵害之程度非輕,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告訴人之關係(被告曾對告訴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犯罪時間非長,暨被告自述:專科畢業,已婚,有3名子女,從事採購工作,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明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發文內容 行為人 時間 證據及出處 1 於史芯如臉書發文「感謝阿北的選用」之下,有以下回文: 1.「請小三郭力瑄出面對做錯事還不道歉只剩下她先生拼命道歉真覺得郭很丟臉做錯事還不面對還不道歉出來面對!」 2.「今天是個神奇的一天因為人賤自有天收 真的不是我要說你壞話 而是大家瘋狂告訴我 小三郭力瑄你這個臭三八有多臭 天ㄚ 我也只好一一聽著 從學妹爬上學長床之後 被正宮發現還嗆正宮 你是全世界大老婆的敵人你知道嗎??? 誰敢幫你說話??? 哈囉?? 不要安慰自己了明天我印好傳單去發 收傳單的人我還送面紙 怎麼樣 我讓大家都知道你的真面目!! 你以為告不成就結束了嗎? 沒有 你還沒遇過更瘋的女人對嗎? 我時間很多喔 千萬不要惹我 我每天打給你公司~然後在打去你學長保險公司~我去問問陳小姐想不想跟學長結婚好了?? 反正你跟學長結婚之後學長也膩了 你不知道吧!!你的學長臉書上完全沒有你那是為什麼??  因為你不在學長心理ㄚ親愛的賤人 啊打錯,親愛的郭建仁 現在還假好心想對弟妹的小孩好 誰不知道是你是小三臭三八欸欸欸 小三這種傳染病會傳染的欸 比目魚臭三八你知道人家為何要跟你結婚? 因為$$$ 放心最愛做的事現在有陳小姐在暖床 你只是床上的一條死魚 是只剩下錢包作用 看看人家學長FB 好專情喔只有兩個小孩 真的沒有你 你只活在你的小世界裡面欸」 Shu Lu Huang 110年3月18日下午12時44分 起訴書編號12(原判決編號4),體驗公證書附件第68至76頁(110偵36641卷第130至138頁) 2 於郭力銘臉書發文「台北是最可怕的是人 四個位子可以擠六台! ㄚ北!這樣真的不行啦!」之下,有以下回文: 「今天是個神奇的一天因為人賤自有天收真的不是我要說你壞話 而是大家瘋狂告訴我 小三郭力瑄你這個臭三八有多臭 天ㄚ 我也只好一一聽著 從學妹爬上學長床之後 被正宮發現還嗆正宮 你是全世界大老婆的敵人你知道嗎??? 誰敢幫你說話??? 哈囉??不要安慰自己了明天我印好傳單去發 收傳單的人我還送面紙 怎麼樣 我讓大家都知道你的真面目!! 你以為告不成就結束了嗎? 沒有 你還沒遇過更瘋的女人對嗎? 我時間很多喔 千萬不要惹我 我每天打給你公司~然後在打去你學長保險公司~我去問問陳小姐想不想跟學長結婚好了?? 反正你跟學長結婚之後學長也膩了 你不知道吧!!你的學長臉書上完全沒有你那是為什麼??因為你不在學長心理ㄚ親愛的賤人 啊打錯,親愛的郭建仁 現在還假好心想對弟妹的小孩好 誰不知道是你是小三臭三八欸欸欸 小三這種傳染病會傳染的欸 比目魚臭三八你知道人家為何要跟你結婚? 因為$$$ 放心最愛做的事現在有陳小姐在暖床 你只是床上的一條死魚 是只剩下錢包作用 看看人家學長FB 好專情喔只有兩個小孩 真的沒有你 你只活在你的小世界裡面欸」 Shu Lu Huang 110年3月22日下午7時33分 起訴書編號11(原判決編號5),體驗公證書附件第62至67頁(110偵36641卷第124至129頁) 3 於賴小伶臉書發文「雖然頭髮怪怪的 還是要吃飯呀…」之下,有以下回文:「 今天是個神奇的一天 因為人賤自有天收 真的不是我要說你壞話  而是大家瘋狂告訴我 小三郭力瑄你這個臭三八有多臭 天ㄚ 我也只好一一聽著 從學妹爬上學長床之後 被正宮發現還嗆正宮 你是全世界大老婆的敵人你知道嗎??? 誰敢幫你說話??? 哈囉?? 不要安慰自己了 明天我印好傳單去發 收傳單的人我還送面紙 怎麼樣 我讓大家都知道你的真面目!! 你以為告不成就結束了嗎? 沒有 你還沒遇過更瘋的女人對嗎? 我時間很多喔 千萬不要惹我 我每天打給你公司~ 然後在打去你學長保險公司~ 我去問問陳小姐想不想跟學長結婚好了?? 反正你跟學長結婚之後學長也膩了 你不知道吧!! 你的學長臉書上完全沒有你那是為什麼?? 因為你不在學長心理ㄚ親愛的賤人 啊打錯,親愛的郭建仁 現在還假好心想對弟妹的小孩好 誰不知道是你是小三臭三八 欸欸欸 小三這種傳染病會傳染的欸 比目魚臭三八你知道人家為何要跟你結婚? 因為$$$ 放心最愛做的事現在有陳小姐在暖床 你只是床上的一條死魚  是只剩下錢包作用 看看人家學長FB 好專情喔只有兩個小孩  真的沒有你 你只活在你的小世界裡面欸」 Shu Lu Huang 110年3月30日下午6時47分 起訴書編號10(原判決編號6),體驗公證書附件第56至59頁(110偵36641卷第118至121頁) 4 於「女人說不完的故事」社團中有以下發文:「 請問大家 是不是沒有捉姦就吿不成? 我已提告但敗訴 回想開庭時姦夫帶著淫婦郭賤人吃大餐 我委屈蹲在路邊哭 這世道太差我很恨 郭力瑄還參加我跟前夫婚禮 她是我前夫的學妹 我跟前夫一路有兩個孩子 最後前夫拋棄我們 郭力瑄這件人完全沒有下限 精英電腦大公司怎麼會錄用這種人 從學妹爬上學長床之後 被正宮發現還嗆正宮 你是全世界大老婆的敵人你知道嗎??? 誰敢幫你說話??? 哈囉?? 不要安慰自己了 明天我印好傳單去發 收傳單的人我還送面紙 怎麼樣 我讓大家都知道你的真面目!! 你以為告不成就結束了嗎? 沒有 你還沒遇過更瘋的女人對嗎? 我時間很多喔 千萬不要惹我 我每天打給你公司~ 然後在打去你學長保險公司~ 我去問問陳小姐想不想跟學長結婚好了?? 反正你跟學長結婚之後學長也膩了 你不知道吧!! 你的學長臉書上完全沒有你 那是為什麼?? 因為你不在學長心理ㄚ親愛的賤人 啊打錯,親愛的郭建仁」 Shu Lu Huang 110年3月 31日上午8時19分 起訴書編號13(原判決編號7),體驗公證書附件第76至93頁(110偵36641卷第138至155頁) 5 於其臉書網頁發文稱:「 郭力瑄還參加人家婚禮 是新郎的學妹 人家一路有兩個孩子 最後姦夫拋棄新娘 郭力瑄這件人完全沒有下限 精英電腦大公司怎麼會錄用這種人」,同則發文張貼郭力瑄臉書介紹圖文。 Shu Lu Huang 110年3月31日上午8時25分 起訴書編號6(原判決編號8),體驗公證書附件第16、17頁(110偵36641卷第81-3至81-4頁) 6 於其臉書網頁發文稱:「 各位朋友報案,並不能證明什麼,大家可以注意看看後續,有沒有辦法告成功喔! 以郭賤人郭力瑄他的個性告成功一定會大肆宣揚, 如果沒有的話,大家自己也應該心裡有數, 因為那都是事實!」 同則發文張貼告訴人於自己臉書網頁發文之內容截圖。 Shu Lu Huang 110年4月4日上午11時43分 起訴書編號3(原判決編號11),體驗公證書附件第7、8頁(110偵36641卷第75至76頁) 7 於其臉書網頁發文稱:「不要在臆測我是誰了,我就直接說了吧!我是林宜昀 誰叫你在法庭上都推到我身上 我只好公布郭賤人妳的真實身分」,同則發文張貼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調偵字第135號)部分內容。 Shu Lu Huang 110年4月4日下午3時44分 起訴書編號2(原判決編號12),體驗公證書附件第5、6頁(110偵36641卷第73至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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