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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邱忠義文家倩楊志雄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千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3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千峯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千峯(涉嫌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號「啤咖酒」負責人,與告訴人萬泓毅在網路上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同年6月8日止,以社群軟體IG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臉書」粉絲專頁「啤咖酒」及「臉書」帳號「00000000 00000」,接續張貼含有「白癡」、「廢物」、「垃圾」、「牠」、「肏俗辣」、「智障」、「孬」、「舔共智障」、「舔共垃圾」等文字(下稱本案言論【不含「廢物」一詞】)之貼文及限時動態辱罵告訴人,並標註告訴人之IG帳號「000000000」及張貼告訴人之IG帳號頁面截圖與生活照,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其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法院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之當然結果,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採用舉動犯模式單純以表面(形式)的文字解讀其犯罪構成要件,認為行為人只要一有口出不雅文字的舉動,即會構成本罪。惟未究明舉動犯也必須有實質侵害相對人法益,始有必要動用刑罰之刑罰原理。此一如此簡單的「規範性」構成要件(即需價值判斷的構成要件,例如猥褻、侮辱等。與之相對者,為「描述性」構成要件,為事實判斷的問題,例如殺人罪等)的刑罰規定,實不能滿足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且不區分言論是否對他人造成超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名譽損害或風險,均一律課予刑事責任,人民即使僅單純為不雅、不入流的情緒性言論(例如,一時衝動口出三字經),均會動軋得咎,難謂憲法符合比例原則。是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規定要符合憲法精神之法律解釋(合憲性解釋),自須就入罪要件予以限縮解釋,以求言論自由及實質侵害名譽法益間的平衡(併參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質言之,以本件而言,侮辱的字眼必須是透過冒犯性語言而激怒別人,而導致相對人的名譽受到超越社會所容許的實質性傷害(亦即社會所不容許的名譽損害或風險),始足當之。只有在某些例外情形,例如言論內容指摘相對人有違背其職業道德的行止或罪嫌;或宣傳相對人罹患不可告人疾病或性生活不檢點等情,依一般社會通念予以客觀判斷,是類言論在經驗上有高度概然率(即社會相當性),將致被害人難以繼續或嚴重影響其在原住居地生活或原工作單位工作,即可直接推定被害人的名譽已受到超越社會所容許的實質性損害(屬嚴重的情感或經濟傷害)。否則,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超越社會所容許的實質性傷害。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以及被告所張貼之貼文及限時動態內容截圖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在IG、臉書及粉絲專頁上發表本案言論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112年3月20日我在IG跟告訴人針對政治問題爭吵後,我就封鎖告訴人,因為我覺得沒有必要做無謂爭吵,到下午或晚上我就收到GOOGLE店家一顆星的負評,本來已經不想做無謂的爭吵,但是告訴人卻主動找上門,毀損我店家的商譽,所以就有本案言論產生;因為有很多店家都被客人留一顆星,但店家們都敢怒不敢言,我是要鼓勵店家反擊,我的行為是合理的反擊,本案言論都是我的主觀感受,均可受社會公評,並對一般人而言是可以容忍的範圍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發表本案言論(不含「廢物」一詞)之行為,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IG、臉書擷圖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堪認屬實。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社群網站亦有張貼「廢物」之文字貼文一節,然遍查卷內IG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臉書帳號「00000000 00000」及帳號「啤咖酒」粉絲專業之擷圖,均未見被告於上開社群網站有張貼含有「廢物」之文字貼文及限時動態,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張貼「廢物」之文字貼文,併予敘明。

(二)被告與告訴人、粉絲分別於IG、臉書及粉絲專頁之對話經過:

1.被告之IG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被告)與告訴人之IG帳號「000000000」(下稱告訴人)有以下對話(偵卷第37頁):被 告:不是瞧不起美國?學什麼東西啊?告訴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你什麼咖 需要證明讓你相信?笑死你在那個環境有種起來革命被 告: @000000000 所以你不是台灣人啊?笑死。 被 告: @000000000「白癡」,你又是什麼咖啊?

2.被告以臉書帳號「00000000 00000」為以下貼文(偵卷第42頁):前情提要這東西在別的留言區跑來戰我 罵完封鎖後竟跑去店裡Maps留一顆星大家覺得下面的對話是?(貼出刑法169條、171條之法條,並貼出與告訴人之對話)3.在上開貼文下,有其他網友留言,被告再以臉書帳號「00000000 00000」為以下發言(偵卷第44頁):Maple Yu 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0000/ (按:應是告訴人在Google地圖上被告經營之「啤咖酒」之評價紀錄)「俗辣」放一堆屁 修改評價 再刪評價 封鎖我後逃走了看他裝的那個樣子,本人「孬」成這樣(貼出告訴人舉重照 片)

4.告訴人私訊被告「臉書」粉絲專頁「啤咖酒」之對話(偵卷第45至48頁):告訴人:都沒耐心才會在網上吵不是嗎?我跟您道歉說聲對不起,我也是情緒上來那時候到您板上留言,造成您評論,不變(便)之處真的說聲抱歉,我也去上面道歉。我還是太激動了,造成你的困擾真的抱歉被 告:你在哪邊道歉? 告訴人:我在評論區跟您道歉最近不太順遂差遷怒你,影響你的評論評分,真的抱歉了 被 告:截圖來 告訴人:(貼上截圖)所以跟您抱歉不該影響店家評論確實不關你的事所以我這樣是錯的行為被 告:你為何到處給店家負評啊 好奇問一下我們店家都非常討厭這種奧客欸 告訴人:有喜歡的我都還是給五顆星,真的體驗很差的 我才給負評,但我這事情確實根本不應該到店 上評論被 告:狗屁一堆店你沒消費也是給人家負評 你敢發誓嗎 告訴人:你截圖我看是哪一個吧 被 告:沒關係我會聯絡那些店家 你繼續裝死沒關係 告訴人:我印象中是沒有被 告:沒關係告訴人:我如果裝死就不會回你了 沒什麼好裝死我這次上您的店留言就是我的不對遷怒店家 但我之前的留言是我去體驗過差的留言沒什麼好裝死被 告:好那我花時間慢慢看 你等等啊 欸你查到313沒

5.被告以「啤咖酒」帳號為以下貼文(偵卷第49至53頁):想紅就讓你紅看來是沒被告過的樣子啊哈哈哈哈 這種到處留負評的東西留美是為了什麼呢?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按:應是告訴人的IG網址)(以下貼出與告訴人有關之數則截圖)(截圖1 ,告訴人的留言)000000000:大叔,邏輯已死之後就只會開始炒作對立,完 全跟共產黨一樣的操作,不跟你一起譴責中國人不起義,就不是台灣人?啤 咖 酒:需要提告嗎?(截圖2)(告訴人的照片,內含告訴人的IG帳號000000000、畢業學 校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截圖3)(告訴人IG截圖,内含告訴人的IG帳號000000000、畢業學 校科系University of Minnesota Sport and ExerciseSc ience MEd -Part-time Powerlif......)

6.被告之臉書「啤咖酒」粉絲專頁有以下留言(偵卷第54至58頁):Mire Ta :留美…是為了會用英文留負評?啤咖酒:這種英文通常都不怎麼好...... Jun Wei:可能沒受過特別的關愛 啤咖酒:可以多來基隆玩幾次,領略基隆美好,我人真好林小黑:幹 坐等來我這留一星 拜託他啤咖酒:怕他沒那個種啊哈哈哈哈 Takashi:他也太愛留一星負評,内心是多貧窮呀......劉哲豪:走過之處 遍地烽火 是不是賀爾蒙分泌過剩 阿......啤咖酒:留美練舉重,到處負評,腦袋?劉哲豪:他好像一直活在憤怒跟比較跟輕蔑的情緒裡啤咖酒:散播自身問題,公共危險!Shannon Jeng:帥又粗又惹人厭,難得一見的小東西 啤咖酒:笑死 Leon Leon :為什麼要附上他的ig「好噁」~啤咖酒:我道歉~~~Stacey White :沒消費,沒有事證卻給負評確實是損害店 家商譽,吉起來!啤咖酒:好期待!Benny Hsu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我很同情他的可憐啤咖酒:我沒關係,有錢就可以,我心靈跟商譽都受到損 失欸嗚嗚嗚嗚嗚吳怡龍:真的很雞巴......

7.被告IG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限時動態 截圖(偵卷第59至79、106頁):(與000000000之對話、Google地圖留言或其他圖片旁加註以下文字)

①當我智障嗎?

②讓我們在看一次000000000

③你「牠」媽除了留言還有給一顆星怎麼不敢講啊「肏」然後讓我們看這個 是各位的話會放過這種東西嗎會,相信人性本善(投票選項)。不會,放過這種東西絕對會繼續到處亂留負評(投票選 項)

④(貼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刑事簡易判決截圖)昨天那個留美舉重「肏俗辣」先訊息假意道歉後來修改地圖評論說有道歉 再刪除之後封鎖我逃走了 「白癡」這下原諒沒可能了 這個判例送大家 遇到「垃圾」就是提告就對了 我是在拯救然後可能被「垃圾」亂給一顆星的店家們 這是做善事 還有錢拿啊哈哈哈......

⑤會,相信人性本善(投票結果11)不會,放過這種東西絕對會繼續到處亂留負評(投票 結 果41)

⑥前年今天終於收到地圖開通認證函 昨天剛好有「智障」送頭讓我告給我錢 人生真美好不是嗎(微笑)

⑦那個 我回去最快九點喔喔 在處理準備告的那個「垃 圾」哈哈哈

⑧「垃圾」奥客 可憐店家 不怕 告死「牠」們就是了

⑨可愛的小東西 還不用警察我就找到你了 希望你住遠 一點 常來基隆玩啊哈哈哈......

⑩店家們的辛勞用心也是 豈能容許「垃圾」隨便破壞 這一 個告下去 可以救更多店家 我願意(溫馨微笑)

⑪(貼出告訴人舉重照片)這麼猛還騙我封鎖我逃走 啊哈哈 哈......媽媽說不要做壞事......到處給負評嗎寶貝

⑫怎麼有這種東西啊 還說大一去甚麼模擬聯合國 我他媽真 的要笑死 撒謊 真是可愛呢

⑬(貼出告訴人以英文在Google地圖上其他店家之留言截圖)再講一次 什麼雙語小學什麼國外留學 我第一個就懷疑英 文程度 最討厭那些只會騙一般人的東西了 這邊就是個實證 兩個重點1.證明奥客到哪都是奥客 2.這個什麼明尼蘇達 大學畢業 英文爛成這樣還敢在美國店家下評論 到底什麼 東西啦哈哈哈......

⑭(貼出告訴人以英文在Google地圖上其他店家之留言截圖)糟糕 的最高級根本不會使用 國中都沒畢業是不是?還丟台灣的臉我「肏」!其他錯就自己看 這種東西還想戰我 付錢吧寶貝 (親)......

⑮要被告的「垃圾」朋友歡迎來 我想好怎麼玩了(歡樂)

⑯準被告「垃圾」的「垃圾」朋友們 週末非常歡迎來玩 記得消費 給我一星 然後我法院上會直接問那個「垃圾」 呵呵呵呵 有條罪七年起跳 想你們這些「白癡」也不知 道吧(微笑)

⑰珍惜生命 遠離「白癡」 遇到「垃圾」直接提告 為何良 善的人需要隱忍呢?......

(三)被告在上開IG、臉書及粉絲專頁上發表本案言論(「白癡」、「垃圾」、「牠」、「肏俗辣」、「智障」、「孬」、「舔共智障」、「舔共垃圾」),均係帶有負面評價之意,固已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但觀諸上開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經過,被告於發表本案言論之前,係因與告訴人在IG針對政治議題發生爭執而將告訴人封鎖後,告訴人於Google上就被告經營「啤咖酒」店留下一顆星的負評而起。而現今網路時代大部分店家發展線上服務,消費者在Google或店家官網上留下正負面評論變得輕而易舉,且消費者通常於消費前會上網搜尋店家資訊,以免「踩雷」,故對於店家而言,負面評論將影響之後消費者之評價與消費之意願,甚至可能造成店家經營危機,足認「店家收到網路負評」已具有公共事務議題之性質,而為社會關注及討論之對象。本件稽之被告與告訴人對話:「被告:這東西在別的留言區跑來戰我,罵完封鎖後,竟跑去店裡Maps留一顆星」、「『俗辣』,放一堆屁,修改評價,再刪評價,封鎖我後逃走了,看他裝的那個樣子,本人『孬』成這樣」、「告訴人:......我跟您道歉說聲對不起,我也是情緒上來那時候到您板上留言,造成您評論不變(便)之處,真的說 聲抱歉,我也去上面道歉。我還是太激動了,造成你的困擾真的抱歉」、「被告:你在哪邊道歉?」、「告訴人:我在評論區跟您道歉最近不太順遂差遷怒你,影響你的評論評分,真的抱歉了」、「被告:截圖來」、「告訴人:(貼上截圖)所以跟您抱歉不該影響店家評論,確實不關你的事,所以我這樣是錯的行為」、「被告:你為何到處給店家負評啊,好奇問一下,我們店家都非常討厭這種奧客欸」、「告訴人:有喜歡的我都還是給五顆星,真的體驗很差的 我才給負評,但我這事情確實根本不應該到店上評論」、「被告:狗屁,一堆店你沒消費也是給人家負評,你敢發誓嗎」、「告訴人:你截圖我看是哪一個吧」、「被告:沒關係我會聯絡那些店家,你繼續裝死沒關係」、「告訴人:我印象中是沒有」、「被告:沒關係」、「告訴人:我如果裝死就不會回你了,沒什麼好裝死,我這次上您的店留言就是我的不對遷怒店家,但我之前的留言是我去體驗過差的留言......」、「被告:好,那我花時間慢慢看......」等語,足認被告發表本案言論,顯係就告訴人未曾在被告經營「啤咖酒」等店家消費,即在Google上留下一顆星的負評乙事予以評論,並給予本案言論之負面評價,是就被告發表言論之整體觀之,其所評論之事係與「對未曾消費過之店家給一顆星網路負評」之公共事務有關,既係被告根據個人經歷所為批評,雖然用詞尖酸刻薄,然依其表意脈絡,被告對於告訴人未曾在店家消費即在Google上留下一顆星負評乙事表達不滿,而以負面言語予以回擊,並非無端、恣意謾罵及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以污衊他人人格為目的,而是與公共事務相關,縱使所為本案言論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四)就被告為本案言論是否造成告訴人精神之實質重大損害一節,依被告與告訴人上開對話經過,及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以「還不用警察我就找到你了」、「希望你住遠一點」、「常來基隆玩啊」,並將我的工作室名稱及工作室地址公布,使我產生恐懼,擔心對方至我工作地點對我進行報復;惟亦稱:上述資料,都是公開可以查詢的,是有些截圖、照片、Youtube影片截圖,都是要特地去搜尋才能夠找的到等語,可知被告為上述貼文,僅是對於告訴人未曾在店家消費即在Google上留下一顆星負評乙事表達不滿,並未具體指明將如何加害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且其所張貼告訴人之相關資料,均取自告訴人自行公開於網路之貼文資料(按:被告涉嫌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亦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尚難認被告本案言論已造成告訴人精神的實質重大打擊(損害);再觀之上開被告臉書「啤咖酒」粉絲專頁留言內容(偵卷第54至58頁),網友大都是針對告訴人未曾在店家消費即在Google上留下一顆星負評乙事,進行評論留言,雖有網友留言:為什麼要附上他的ig「好噁」,而屬負面之文字留言,但就被告臉書「啤咖酒」粉絲專頁留言內容,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亦難認已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之範圍。綜此,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及網友於被告臉書「啤咖酒」粉絲專頁留言,雖足激怒告訴人,使之難堪,然此究與「具體指摘」告訴人有違背其職業道德的行止或罪嫌,或宣傳告訴人罹患不可告人疾病或性生活不檢點等情,而可直接推定告訴人的名譽已受超越社會所容許之實質性損害之情形不同。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予以客觀判斷,被告公然謾罵告訴人「白癡」、「垃圾」、「牠」、「肏俗辣」、「智障」、「孬」、「舔共智障」、「舔共垃圾」等語,或令告訴人感到難堪、不悅,惟檢察官尚未舉證已達於社會所不容許之實質性損害的程度,且告訴代理人以被告臉書粉絲專頁的粉絲很廣,其公開告訴人的帳號並評論,粉絲亦有對告訴人評論說噁心,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告訴人甚至擔心被告會不會去告訴人工作地點找告訴人麻煩或有更嚴重的後果,足以證明被告本案言論已對告訴人重大損害等節,核係主觀片面意見,而無足憑採,揆諸上開說明,即難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相繩。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犯罪之程度,而被告辯稱其並無公然侮辱犯行,又有如前述事證得以釋明其抗辯主張,依上開說明,不能公然侮辱罪相繩。

八、原審未詳酌上情,遽行認定被告成立公然侮辱犯行,而諭知有罪之科刑判決,自非允洽。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海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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