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魏榆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5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榆承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榆承為成年成熟之人,應能預見任意提供自己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得逞致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予提領運用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來源之可能,竟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間某日,將其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林奕澄(原名林偉傑)使用,林奕澄再將系爭銀行帳戶交付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銀行帳戶後,即與所屬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王啟鑫,致王啟鑫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再由第一層帳戶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第二層帳戶,由第二層帳戶轉出至第三層帳戶,再由第三層帳戶轉出至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 反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重複起訴,應由先繫屬之法院進行審判,繫屬在後之法院應就重複起訴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繫屬在先之法院判決時,如繫屬在後之案件已判決確定者,繫屬在先之法院即應受既判力之拘束,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47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52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否曾經判決確定,端視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同一為斷,並不以檢察官所指犯罪罪名是否同一為區別;對於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提起公訴,雖所訴之罪名不同,而事實之內容則完全一致,仍不失其案件之同一性。此之所謂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 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外,尚包括犯罪事實之一部確定。又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縱令後之起訴事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案件。而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前於108年10月3日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成年人使用,該成年人再交由詐騙集團成員、賭博網站成員使用,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編號1至6、8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6、8所 示之匯款或繳費時間,匯款或繳費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嗣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再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另附表二編號8部分款項未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而詐欺取 財未遂、洗錢未遂;賭博網站成員取得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資料,以附表二編號7所示方式,招攬陳思菱於賭博網站賭 博,陳思菱因而至超商儲值繳納共63萬元以下注簽賭,該賭博網站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以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將 陳思菱所贏賭資匯予陳思菱(詳細被害人、賭客、詐騙或賭博方式、匯款或繳費時間、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載)。而就被告涉犯附表二編號1至6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所犯 附表二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認係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 簡字第13號判決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於113年6月2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憑。 ㈡互核本件被告被訴之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之事實,均為被告於108年10月3日申辦前開合作金庫帳戶後,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前後兩案之被告同一、提供之帳戶亦相同,且兩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時間接近(前案為108年10月24日 至同年12月6日、本案為108年11月8日),是被告交付上開 合作金庫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雖被害人不同,然為同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之起訴事實既為前案實體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原則,自應諭知免訴,而原審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 ㈢綜上所述,被告本案犯行與前案行為具有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原審未察諭知無罪,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既有不當,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存)入之帳戶(第一層帳戶)(虛擬帳號)/金額 時間/金額/帳戶(第二層帳戶) 時間/金額/帳戶(第三層帳戶) 時間/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1 108年10月30日 詐騙集團成員「曉芯」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王啟鑫認識,並將之加入LINE、WeChat(ID:0000000000)好友後,向王啟鑫誆稱:伊有於投資交易網站交易,網址https://win66.newbig168.net/finance投資,並指示王啟鑫開戶投資等語,使王啟鑫陷於錯誤,而先後匯入右揭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5,000元 108年11月7日21時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000元 108年11月8日11時許/165萬2,071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8日/1,688萬元/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8日 /40萬元/50萬元(匯款2筆)/被告上開帳戶 108年11月21日21時許 金恆通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 109年2月5日接獲通報,金恆通公司已提列交由台北富邦銀行凍結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1月27日21時許 金恆通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萬4,000元 109年2月5日接獲通報,金恆通公司已提列交由台北富邦銀行凍結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1月28日20時58分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 108年11月29日11時35分許/605萬878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9日/509萬870元/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1月28日21時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3萬元 108年11月29日11時35分許/605萬878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9日/509萬870元/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1月28日22時8分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 108年11月29日11時35分許/605萬878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9日/509萬870元/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1月29日10時46分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 108年11月29日11時35分許/605萬878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29日/509萬870元/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被告帳戶) 108年12月3日21時許 匯富公司設於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 108年12月4日11時35分許/536萬7,701元/亞磬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好鈞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匯至被告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賭客 詐騙方式/賭博方式 匯款或繳費時間/金額 匯款或繳費之帳戶 1 陳威達 /提告(同附表一編號2) 詐騙集團成員假裝網路投資平台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WIZPEAL」與陳威達聯絡,佯稱:轉帳1000元加入投資,可代操作賺錢、要將投資所賺的錢領出要繳納本金及保證金云云,致陳威達陷於錯誤而於右開時間匯款至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帳戶,經層層轉匯至魏瑜承合庫銀行帳戶。 ①108年11月16日17時34分/2萬元 匯富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收到此部分代收款後,於108年11月20日撥付至好鈞有限公司(下稱好鈞公司)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好鈞公司再匯至魏瑜承合庫銀行帳戶 ②108年11月16日17時34分/1萬元 ③108年11月16日18時/2萬元 ④108年11月16日18時/1萬元 ⑤108年11月16日22時16分/2萬元 ⑥108年11月16日22時16分/1萬元 ⑦108年11月16日22時16分/3萬元 ⑧108年11月16日23時5分/3萬元 ⑨108年11月16日23時5分/7,000元 2 張麗屏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lly」向張麗屏佯稱:使用所提供之博奕遊戲網站玩遊戲可以賺錢云云,致張麗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共2萬1,497元至金恆通公司帳戶,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①108年11月6日15時14分/2,000元 金恆通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金恆通公司撥付至系統商亞磐創新有限公司(下稱亞磬公司)帳戶,由亞磬公司匯至好鈞公司帳戶,好鈞公司已於108年11月8日匯款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金恆通公司於108年11月12日接獲聯防詐騙通報,另自亞磬公司帳戶提列款項回存台北富邦銀行圈存凍結)。 ②108年11月6日19時52分/7,497元 ③108年11月7日15時49分/1萬2,000元 3 康睿堯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康睿堯,佯稱:可使用智付寶網站投注賭博,並可教導投注組合下注賺錢云云,致康睿堯陷於錯誤而匯款共10萬2,000元至金恆通公司帳戶,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 ①108年11月4日9時39分/2,000元 金恆通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金恆通公司撥付至系統商好鈞公司帳戶,好鈞公司已於108年11月8日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金恆通公司於108年12月10日就①部分接獲聯防詐騙通報,經好鈞公司同意,另自好鈞公司帳戶提列款項回存台北富邦銀行凍結,由台北富邦銀行退回康睿堯原轉出帳戶) ②108年11月5日6時11分/2萬元 ③108年11月5日6時14分/2萬元 ④108年11月5日7時32分/1萬元 ⑤108年11月6日0時7分/4萬元 ⑥108年11月6日17時3分/1萬元 4 張鈞瑋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IG暱稱「小陌 」、LINE暱稱「昆娜」向張鈞瑋佯稱:可使用二元期權網站下單投注獲利云云,致張鈞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7,015元至匯富公司帳戶,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108年10月24日10時7分/2萬7,015元 匯富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匯富公司於108年10月29日撥付至好鈞公司帳戶,好鈞公司於108年10月31日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5 曾珮婷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Yumi欣婷」、「kaiyuan技術長(處長)」向曾珮婷佯稱:可使用所提供WID全球平台網站儲值,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曾珮婷陷於錯誤,至便利商店繳費共46萬5,000元至金恆通公司帳戶,部分款項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108年11月4日至108年12月6日/26筆,共46萬5,000元 金恆通公司代收款後撥付至系統商亞磐公司彰化銀行,亞磬公司收到款項後,撥付好順公司帳戶、准詳有限公司(下稱准詳公司),好順公司收到款項後匯至陳勝鴻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准詳公司收到款項後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6 黃思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lib736013」、「熊熊」向黃思璇佯稱:可使用所提供之網路平台跟著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思璇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共匯款3萬元至金恆通公司帳戶,經層層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 ①108年10月15日/ 2萬元 金恆通公司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金恆通公司代收款後撥付至亞磐公司彰化銀行帳戶,亞磬公司再匯至好鈞公司合庫帳戶,好鈞公司已於108年11月8日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金恆通公司於108年12月19日接獲聯防詐騙通報,經亞磬公司同意,另自亞磬公司帳戶提列款項回存台北富邦銀行圈存凍結後退回原轉出帳戶) ②108年10月15日/ 1萬元 7 陳思菱/賭客 暱稱「傳播員庭」於108年10月24日招攬陳思菱在派維爾科技公司網站賭博,陳思菱自同日起至108年11月13日止,陸續至超商儲值繳納共63萬元,以在該網站下注賭博,該賭博網站於右開時間,以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將陳思菱所贏賭資2940元(已扣除手續費60元)匯至陳思菱郵局帳戶。 108年11月7日/2,940元 8 呂宜璟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apple8_26」、「Yuxi」向呂宜璟佯稱:使用所提供之網站投資線上遊戲可賺錢云云,致呂宜璟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至超商繳費至金恆通公司帳戶,本應由好鈞公司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但因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業因其他被害人報警,遭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匯入,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 109年1月21日18時/ 2萬元 金恆通公司收到該筆代收款後,於109年1月31日匯至好鈞公司合庫銀行帳戶,好鈞公司本應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但無法匯至魏榆承合庫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