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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聲請人
即被告
葉庭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庭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經扣押iPhone 13 Pro(含sim卡)1支(下稱本案手機)在案,該智慧型手機為聲請人所有,已據聲請人於庭訊時證實,被害人亦陳明非其所有及不知為何人之物品,是該智慧型手機並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云云。

二、經查:扣案之本案手機(含sim卡)1支為聲請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原審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50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嗣聲請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其他部分不上訴(本院卷第99頁),則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已確定,聲請人請求發還,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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