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宥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宥誠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淮紳 指定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404、10818、12228、13922、15695、16117、16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5、9、16刑之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9、16「本院主文」欄 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黃宥誠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宥誠、李淮紳於本院均陳述:認罪,針對刑度及沒收部分上訴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67頁),業已明 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被告黃宥誠並當庭填具就犯罪事實、罪名、罪數部分之刑事撤回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9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 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及沒收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未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罪數部分(如原判決書所載)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撤銷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2、5、9、16刑之部分、定 其應執行刑部分)及科刑審酌: 原審認被告黃宥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5、9、16所示犯行 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查被告黃宥誠與附表一編號9所示被害人蕭○○於原審判決後113年8月12日在原審法院民 事庭達成和解,復與附表一編號5、16所示被害人蔡○○、康○ ○於113年8月22日在本院達成和解等情,有原審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701號和解筆錄、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和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1、519至520頁),及附表一編 號2所示被害人鍾○○、李○○於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於原審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事件言詞辯論程序中,李○○稱:我要請求的總金額是7,965,000元,被告黃 宥誠則稱: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我有意願和解等語,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宥誠應給付鍾○○7,96萬5,000元等情,有原審法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105號言詞辯論筆錄及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545至552頁),是被告黃宥誠犯罪後已同意全數賠償上開告訴人請求之金額,並與附表一編號5、9、16所示被害人蕭○○、蔡○○、康○○達成和解之態度,惟均尚未履行之情形,審 酌其刑度之量刑因子已有不同,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洽。被告黃宥誠上訴意旨主張坦承認罪,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經審酌被告黃宥誠上開犯後態度,已知悔悟,其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5、9、16所示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宥誠身為不動產營業員,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仲介服務報酬,利用客戶對其信賴,編造各種話術使被害人一再陷於錯誤而繼續支付款項,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且為避免東窗事發,復偽刻建商印章虛偽製作憑據,嚴重擾亂不動產交易市場及社會經濟秩序,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譴責,並考量本案被害人數,被害所得金額,詐得款項均遭被告黃宥誠用於賭博、清償賭債,耗用殆盡,難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雖被告黃宥誠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一編號5、9、16所示告訴人蔡○○、蕭 ○○、康○○達成和解,及於上開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中對於 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鍾○○、李○○請求賠償之金額,亦為 認諾表示,惟被告黃宥誠對於已有莫大損失之被害人等尚無法提出可以賠償或履行和解之具體內容,兼衡被告黃宥誠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嚴重戕害被害人等對於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之信賴、所造成法益侵害之各該行為實際上所生之財產上損害程度,暨其自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房仲業務、家中僅有年屆6旬父親之家庭經濟與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關於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至15、17至20部分及沒收部分): (一)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審審理結果,認定被告黃宥誠有如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至15、17至20所示犯行及被告李淮紳所犯如 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明確,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規定,並以此為量刑基礎,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黃宥誠、李淮紳身為不動產營業員,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仲介服務報酬,利用客戶對其信賴,編造各種話術使被害人一再陷於錯誤而繼續支付款項,蒙受鉅額財產損失,且為避免東窗事發,復偽刻建商印章虛偽製作憑據,嚴重擾亂不動產交易市場及社會經濟秩序,本案被害人眾多,被害所得更達數千萬元,龐大犯罪所得均遭被告黃宥誠用於賭博、清償賭債,耗用殆盡,難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雖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被告黃宥誠亦就被害人(附表一編號7、8、10至13、17)賠償部分損失,惟被告黃宥誠對於已有莫大損失之被害人等尚無法提出可以賠償或履行和解之具體內容,是考量被告之行為嚴重戕害告訴人等對於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之信賴、各該行為實際上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並兼衡被告黃宥誠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家人同住、被告李淮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認被告黃宥誠犯如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至15、17至20所示之罪,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3、4、6 至8、10至15、17至20「原審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認被告李淮紳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3 年1月。扣案如附表二之1編號2至4、11、16至18、20至22所載物品,分別為被告黃宥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 附表二之1編號26至27所示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大章)」、「吳裕國合約專用章(小章)」印章,及未扣案如附表二之2編號1至6所示之印章均係偽造之印章(雖 均未扣案,然經被告黃宥誠自陳有偽刻上開印章,且亦有印有該印章印文之偽造私文書,故應認確有各該印章存在),且均為被告黃宥誠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 告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之2編號1至6所示之印章,因違 禁物本身即具社會危害性,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觀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至明;附表二之3未扣案之本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4)所 示之本票,被告黃宥誠就附表二之3㈠、㈡、被告李淮紳就 附表二之3㈢分別以偽造「徐哲浩」之簽名所用之有價證券 ,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黃宥誠詐得未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部分 (分別為附表一編號7至13、17,犯罪所得已部分實際合 法發還各該編號被害人,實際還款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均應在各該編號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附表二之1除上開宣告沒收之部分外,其他扣押物與本案犯罪無關,及被告李淮紳未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爰均不為沒收,是原判決依上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審查量刑之基礎,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關於科刑資料之調查,業就犯罪情節事項,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另就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項,針對被告相關供述,提示調查,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允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自無科刑資料調查內容無足供充分審酌而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沒收之諭知亦符合法律規定;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及前開所列情狀,原 審業予以審酌而為適當之量刑,尚無再予減輕其刑之事由,且於本院審理期間,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至15、17至20所示犯行部分,前述量刑之考量因素亦無實質 變動,被告2人迄今未能與上開部分之被害人等達成和解 ,核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其結論尚無不合。被告2人上訴 意旨均請求從輕量刑或減輕其刑及對沒收部分之爭執云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定應執行刑: 衡酌被告黃宥誠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其犯罪性質、行為次數、犯罪方法、過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侵害之對象數量、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等,整體非難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其正值壯年、日後賦歸社會更生等,並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行為人 建案標的 詐騙手法 交付日期 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號/交付地點 宣告沒收之物(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種類數量) 原審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及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 本院主文 1 喬○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喬○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喬○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取信喬○,致喬○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0年11月18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1年4月23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6月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8日 154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44萬元 2 鍾○○ 李○○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鍾○○、李○○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鍾○○、李○○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本票」(以「徐哲浩」名義偽簽)取信鍾○○、李○○,致鍾○○、李○○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月9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A3棟8樓、B5棟11樓》及2車位」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及捺指印2枚,均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本票3紙(本票編號CR00000000、CR00000000、CH0000000),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科刑部分撤銷,不予記載)。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其他上訴駁回。 111年4月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4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6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5月27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7日 9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8日 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3日 13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9日 249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6、7日 166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日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112年5月10日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文嘉門市) 共計損失金額 796萬5,000元 3 程○○ 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青樹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程○○、吳○○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程○○、吳○○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本票(以「徐哲浩」名義偽簽)、交付「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椰林建設收款章)取信程○○、吳○○,致程○○、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0年12月7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D棟13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收據4紙,其上偽造之「椰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椰林青樹」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4枚,其中2紙其上偽簽之「徐哲浩」署名各1枚,共2枚,均沒收之。 ㈢未扣案之本票3紙(本票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0年12月8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0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6月6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18日 43萬7,91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0日 35萬8,533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4日 35萬6,537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5日 71萬3,074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8月29日 103萬2,503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日 120萬7,439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3日 45萬5,457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9日 1萬8,632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16日 167萬0,702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日 2萬2,281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3日 11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31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4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8日 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9日 23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0日 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1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6日 83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7日 10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忘記時間 84萬0,800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鄉○○路○段000號萊爾富不語店)、新竹市○區○○○路00號 共計損失金額 1,170萬9,86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 4 蕭○○ 郭○○ 黃宥誠 李淮紳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蕭○○、郭○○向「徐哲浩」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蕭○○、郭○○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工程款,並於111年12月16日夥同李淮紳出面與蕭○○、郭○○簽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由李淮紳假冒「徐哲浩」偽簽)、「本票」(由李淮紳假冒「徐哲浩」偽簽)、交付「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收款章)取信蕭○○、郭○○,致蕭○○、郭○○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4月15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仲介買賣擔保協議書《A2棟8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收據2紙,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2枚,均沒收之。 ㈢未扣案之本票1紙(本票編號NO457702),沒收之。 黃宥誠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淮紳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上訴駁回。 111年4月16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4月17日 3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街0號聯詠科技公司大門口) 111年9月6日 9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2日 117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9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0日 3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6日 3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街0號統一便利商店) 112年1月13日 1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9日 2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396萬元 5 蔡○○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蔡○○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蔡○○陸續支付款項,致蔡○○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2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科刑部分撤銷,不予記載)。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111年11月2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4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5日 149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7日 131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9日 9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11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15日 63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8日 44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1日 16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5月10日 10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 112年5月10日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子萍) 112年5月11日 4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5月11日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星巴克) 112年5月13日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共計損失金額 716萬元 6 蔡○○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蔡○○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蔡○○陸續支付定金、工程款,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取信蔡○○,致蔡○○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19日 7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號麥當勞)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鄭力中」(小章)印文各1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1年11月1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0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22日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3日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30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31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6日 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7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3月14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6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號三商巧福) 112年3月16日 37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1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511萬元 7 邱○○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邱○○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邱○○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取信邱○○,致邱○○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30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鄭力中」(小章)印文2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3月2日 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3月13日 5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共計損失金額 100萬元(其後有還款10萬元) 8 莊○○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莊○○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莊○○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莊○○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6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1年12月8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7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18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2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8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9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150萬元(其後有還款20萬元、65萬元) 9 蕭○○ 黃宥誠 利晉工程 利晉曙光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蕭○○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蕭○○支付定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利晉工程大章)取信蕭○○,致蕭○○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2月17日 148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有偽造之「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科刑部分撤銷,不予記載)。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處有期徒刑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 共計損失金額 148萬元(其後有還款60萬元) 10 黃○○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黃○○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黃○○陸續支付定金、簽約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大小章)、「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鼎毅建設收款章)取信黃○○,致黃○○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4月27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鄭力中」(小章)印文2枚;收據3紙,其上偽造之「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東賦」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3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4月28日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12年4月2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12年5月1日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15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5月2日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5月4日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語真) 共計損失金額 200萬元(其後有還款15萬元) 11 林○○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林○○取得熱銷物件,要求林○○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並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蓋用偽造之鴻築建設大小章)取信林○○,致林○○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5月3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家賢)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語真) 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吳裕國」(小章)印文1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號星巴克) 112年5月8日 15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號聯合再生公司) 112年5月16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子萍) 共計損失金額 65萬5,000元(其後有還款5萬5,000元) 12 謝○○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謝○○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謝○○陸續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謝○○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13日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6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1年11月18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1年11月24日 42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5日 44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1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9日 46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112年1月13日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路000號路易莎咖啡) 共計損失金額 522萬元(其後有還款100萬元) 13 黃○○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黃○○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黃○○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黃○○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2月13日 12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麥當勞)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1年12月14日 10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金山雞腿飯) 111年12月20日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70萬元(其後有還款180萬元) 14 劉○○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劉○○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劉○○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致劉○○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1月6日 7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1月7日 1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9日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共計損失金額 200萬元 15 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青樹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陳○○陸續支付中人費、定金,致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4月10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12年4月11日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9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市○區○○路000號麥當勞) 共計損失金額 120萬元 16 康○○ 黃宥誠 鴻築建設 竹科匯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康○○取得熱銷物件,要求康○○陸續支付中人費、工程款,並簽立「合約書」(以「徐哲浩」名義偽簽《B棟8樓》),出具「房屋買賣預定單」(訂購人吳桂蓮《B棟11樓;係康○○之母親》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大小章)、「收據」(其上蓋用偽刻之鴻築建設收款章)取信康○○,致康○○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7月7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㈠扣案之簽立「合約書《B棟8樓》」其上偽造之「徐哲浩」署名1枚,沒收之。 ㈡未扣案之「房屋買賣預定單」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印文1枚;收據8紙,其上偽造之「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印文各1枚,共8枚,均沒收之。 黃宥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科刑部分撤銷,不予記載)。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伍萬伍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處有期徒刑肆年。 其他上訴駁回。 111年7月24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8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29日 333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9月30日 117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6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7日 2萬3,4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19日 28萬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0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0月21日 7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1月3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1年12月2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7日 7萬1,8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1月18日 28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2月18日 88萬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2月18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2月19日 25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4日 5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3月23日 22萬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宥誠) 112年4月26日 10萬 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共計損失金額 905萬5,200元 17 蘇○○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椰林華興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蘇○○取得熱銷物件,要求蘇○○支付中人費,致蘇○○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3月31日 60萬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共計損失金額 60萬元(其後有還款20萬元) 18 陳○○ 黃宥誠 鼎毅建設 鼎東賦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要求陳○○支付中人費、定金、簽約金等,致陳○○陷於錯誤,依黃宥誠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5月22日 40萬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齊富公司)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5月22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112年5月22日 20萬 面交現金(中國信託新竹分行) 112年5月22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彥霆) 112年5月25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5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30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1日 12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3日 3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5日 40萬 000-000000000000 112年6月14日 20萬5,000元 面交現金(新竹縣○○市○○○路000號齊富公司) 共計損失金額 440萬5,000元 19 王○○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東興國中旁)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王○○取得熱銷物件,經由李淮紳要求王○○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王○○陷於錯誤,依李淮紳指示交付款項,李淮紳再從中轉交35萬元給黃宥誠。 112年5月22、23日 57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7月6日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共計損失金額 77萬5,000元(黃宥誠取得35萬元) 20 陳○○ 黃宥誠 椰林建設 (東興國中旁) 黃宥誠佯稱有管道協助陳○○取得熱銷物件,經由李淮紳要求陳○○支付中人費、簽約金,致陳○○陷於錯誤,依李淮紳指示交付款項,李淮紳再從中轉交35萬元給黃宥誠。 112年5月24日 約6時46分 57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無 黃宥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2年7月6日 15時05分 20萬 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淮紳) 共計損失金額 77萬5,000元(黃宥誠取得35萬元) 附表二之1:(扣押物;見16117偵卷一第106-114頁照片) 編號 名稱 數量及單位 沒收與否 依據(含備註) 1 信用卡 11張 與本案無關 2 存摺 9本 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3 商業本票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4 商業本票(CH0000000-0000000) (CH0000000-0000000) 2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5 存款回條 24張 與本案無關 6 郵局網路轉帳申請書 1張 與本案無關 7 信用卡申請表(中國信託) 1張 與本案無關 8 合約書(劉伊芳) 2紙 與本案無關 其餘合約書在上開各編號項下論述 9 仲介擔保協議書 2份 與本案無關 係以黃宥誠簽立 10 合約書、本票 4份 與本案無關 11 空白合約書、同意書 1疊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2 建照圖 5張 與本案無關 其中2張係昌禾建設(學府首席)、另3張無建案名稱 13 建案資料(澄田上品硯) 與本案無關 14 印章(黃學勻、黃宥誠) 各1枚 與本案無關 15 耳機(Air Pods) 與本案無關 16 三星手機(Galaxy A14;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7 IPhone 手機(IPhone13Mini;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8 IPhone 手機(IPhone12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黃宥誠所有,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9 IPhone 手機(IPhone12 PRO;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李淮紳所有,與本案無關 20 存摺5本 供犯罪所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1 空白商業本票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2 空白商業本票 (TH0000000-000000) 1本 供犯罪預備之物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3 存證信函(寄件人:劉○○) 與本案無關 24 銀行存款回條 4張 與本案無關 25 繳款單 2張 與本案無關 26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 27 吳裕國合約專用章(小章) 1個 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 附表二之2:(未扣案之物,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 編號 名稱 數量及單位 1 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2 鄭力中(小章) 1個 3 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鼎東賦收款專用章 1個 4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匯收款專用章 1個 5 椰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椰林青樹收款專用章 1個 6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1個 附表二之3:(未扣案之本票,應依刑法第205條沒收之) 附表二之3㈠(起訴書附表編號2)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2-1 CZ0000000 119萬7千元 111年9月15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2-2 CZ00000000 380萬8千元 111年10月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2-3 CZ00000000 166萬元 111年10月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附表二之3㈡(起訴書附表編號3)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3-1 CZ0000000 683萬元 111年○月1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3-2 CZ0000000 90萬元 111年○月22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3-3 CZ0000000 117萬元 111年○月○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5樓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 附表二之3㈢(起訴書附表編號4)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發票人 身分證號 地址 偽造之內容 4 CZ000000 666萬元 111年12月16日 徐哲浩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0巷○號 1.偽造不實之「徐哲 浩」署名 2.偽造不實之身分證號 「Z000000000」